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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2-01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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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政法厅[2011]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以下简称《高校章程制定办法》)已经发布,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高校章程制定办法》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全面规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章程的核准与监督执行机制,是高等学校开展章程建设、实施依法治校,促进科学发展的行动指南和实践纲领,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做好《高校章程制定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特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工作。各地、各高等学校要以多种形式组织展开、积极参与《高校章程制定办法》的学习培训和章程建设的研讨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参加学习、讨论。要以此为契机,形成推动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学习、大讨论。通过学习宣传,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章程建设在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动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和重要作用,提高教育部门、高等学校及各相关方面参与章程建设的积极性、自觉性;要深化对《高校章程制定办法》目的与宗旨的认识,从原则、内容、程序和效力上准确把握《高校章程制定办法》条文的内涵,切实提高开展高等学校章程建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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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面部署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各地要全面调查高等学校章程建设的现状,对照《高校章程制定办法》的原则与要求,组织高等学校深入分析目前在章程建设方面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指导高等学校明确章程建设的方向、程序与时间表。在此基础上,编制本地方高等学校章程建设的实施方案与工作计划,推动所有高等学校在2012年内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者修订工作。中央部门各直属高校已经制定章程的,要根据《高校章程制定办法》,重新对现有章程的内容、程序等进行审核和修订;尚未制定章程的,应当确定工作时间表,尽快组建章程起草组织,启动章程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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