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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2014-06-27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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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

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校招生录取事关国家人才选拔和考生切身利益,事关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教育规划纲要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加大信息公开,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安全保障和考生服务,切实维护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和良好秩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管理。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和高校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制度,构建严格规范的招生工作体系。要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和流程,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考招生和自主选拔录取、艺术和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保送生、国防生、军事院校招生、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定向就业招生及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等类型招生的政策规定,严格审查考生报考资格、投档资格和录取资格,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考加分、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和应试外语语种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和经高校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要按照《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要求,完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办法。高校要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的制度,由高校主管部门公布高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名单。

  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调整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不得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省级招办不得违反规定的投档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选拔录取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高校或为高校办理录取手续;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不得为无计划高校或擅自为高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除国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结束后违规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补录。

  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或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要求;不得擅自扩大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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