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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2006-03-23    浙政办发〔2004〕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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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结合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管理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安排。流动儿童少年流入地县级政府(以下简称流入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范畴,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流动儿童少年的有关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建设、规划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把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教育经费预算予以保证;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等制订有关收费标准并检查学校收费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地流动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送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三、规范入学管理,统筹解决流动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流动儿童少年中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到暂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街道统筹安排的学校提出接受义务教育的就学申请。
    (一)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1年以上;
    (二)其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暂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本辖区内的流动儿童少年情况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将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的招生计划,确保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四、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要按照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在充分挖掘现有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潜力的同时,针对流动儿童少年学生的实际,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符合就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及时入学。
    五、加强对以接收流动儿童少年为主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扶持和管理。各县级政府及其教育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以接收流动儿童少年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的学校进行清理登记,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予以审批;对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要予以取缔,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的就学。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教育、教学督导,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公安、卫生、消防、交警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类学校的周边治安环境、食品卫生、交通及消防安全等的监督检查,消除各种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各有关部门还要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
    六、建立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按照当地生均经费和流动儿童少年学生人数给予拨款。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
    七、切实减轻教育费用负担,维护流动儿童少年在校权益。流动儿童少年在当地教育部门确定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的,学校按《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6号令)有关规定向其收取费用;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酌情准予缓交或减免相关费用。以接收流动儿童少年为主的社会力量所办的学校应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对流动儿童少年转学或返回原籍就学的,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学校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要做到流动儿童少年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要加强与流动儿童少年学生家庭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他们克服各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八、流动儿童少年流出地政府(以下简称流出地政府)要积极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向学生收取费用。建立并妥善管理好外出学生的学籍档案。流动儿童少年返回原籍就学,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并督促学校及时办理入学等有关手续,禁止收取额外费用。
    九、加强对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情况的动态管理。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情况统一纳入全省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并定期上报市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市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网站上设立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情况。
    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方法,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做好这项工作所制订的工作规划、办法措施和具体成效,以确保这项工作不断发展,逐步完善。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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