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厅现有行政许可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批事项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二)中小学课程教材审定。
(三)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四)实施中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的机构筹设、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五)实施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不含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民办学校)。
(六)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七)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二、核准事项
(一)经我厅审批设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变更)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变更合作者、住所、法定代表人核准。
(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聘任校长和变更举办者核准。
三、备案事项
(一)经我厅审批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备案。
(二)经我厅审批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备案。
(三)经我厅审批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备案。
(四)经我厅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学籍、教学管理制度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备案。
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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