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通[2004]8号
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厅委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现我省教育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和<<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应用示范区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发厅[2002]22号)和《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工作的通知》(教发司[2003]49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全省教育管理软件数据标准化评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测内容和范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使用的涉及《标准》内容的教育管理软件,都必须进行数据标准化评测。2004年6月30日起,各级各类学校只能采用符合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的软件。
二、评测办法及程序 为保证评测的科学和规范,我省教育管理软件数据一律采用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监制的教育管理软件数据标准化评测软件进行技术检测。具有评测条件的高等学校、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可按照有关评测内容、评测范围、评测技术指标等规定,自行对本单位、本辖区使用的教育管理软件数据进行评测,形成评测报告,由评测的技术机构和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上报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备案。采取自行评测方式的单位应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并参加相关培训。暂时没有评测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上一级的评测技术机构进行评测或直接委托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进行评测,形成评测报告,由归口的管理部门验收,并上报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备案。厅委直属单位原则上由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进行评测。
三、评测管理机构 根据教育部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贯彻实施,具体工作由负责计划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信息中心共同负责。各级各类学校要确定部门和专人负责教育管理软件数据标准化评测工作。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负责全省教育管理软件数据标准化评测的日常业务和技术工作,包括承担厅委直属单位开发使用的教育管理软件数据的评测检查,受理企业商品化教育管理软件的数据评测和高等学校、市州教育局委托的教育管理软件数据标准化评测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应在所属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或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技术承办单位设立教育管理软件数据标准化评测点,承办所属单位和学校的教育管理软件数据标准化评测工作。各单位各学校要明确专职信息技术人员,配备独立开展评测所需要的普通PC机(最低配置:PIII450,128M内存,100M以上硬盘空间,操作系统:Win98/Win2000/XP)及数据标准化评测软件一套,报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备案。
四、评测工作时间安排
1、2004年4月1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完成本辖区首次教育管理数据标准化评测工作。凡不符合标准的管理软件,应在2004年6月30日前予以整改。以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县市区教育局完成本辖区教育管理数据标准化的评测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将评测结果及附表一报市州教育局。
2、2004年7月31日前,各市州教育局基本完成本辖区首次教育管理数据标准化评测。以后每年11月30日前,对本辖区教育管理数据标准化检查评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及附表一报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3、2004年4月1日前,各高等学校、厅委直属单位完成本单位首次教育管理数据标准化评测,2004年6月30日前对不符合标准的管理软件完成整改。以后每年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本单位评测情况及附表二报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五、其它要求
1、各市州教育局、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把教育管理软件数据标准化评测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来抓,明确评测工作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要加大教育管理软件数据标准化评测的监督检查力度。我厅将不定期对全省教育系统管理软件数据标准化评测工作进行抽查、通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督导检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教育管理软件数据标准化评测工作的专项经费,并督促所辖学校和单位自觉进行评测工作。评测费用由被评测单位承担。
3、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自行研制开发的各类教育管理软件,通过标准化评测的,由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统一向教育部进行标准化软件申报。
4、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有关推荐、赠送、推广各类教育管理软件的文件与本文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件精神为准。
湖南省教育厅 二OO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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