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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所学校被评为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2007-09-05  中国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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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网9月4日讯 2004年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出《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创建活动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新疆等地把创建语言文字示范校的相关要求纳入省级教育督导指标体系,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评估标准和细则,本着“重在过程、重在建设、重在实效”的原则,分批对申报学校认真进行检查评估,命名了一批市级和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国家语委2007年8月在各地遴选申报的基础上,审查认定了北京市延庆县第一小学等171所学校和幼儿园为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几年来,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已经成为促进和深化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得力措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上得到进一步发展;示范校创建活动已经不是个别先进学校的事情,而是以此形成了鼓励各级各类学校深入持久地开展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一种激励机制;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有效地促进了语言文字工作与学校常规教育教学工作的深入结合,在加强广大教师教学基本功训练、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水平和能力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使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得到广泛的宣传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学校里的知晓度大大提高,语言文字的宣传环境明显改善,广大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同时,在争创示范校的过程中,不少学校加强了语文教学和语言文字科研工作,开展了语言文字规范化教学改革或研究试验,并立足学校,以点带面,面向社区,辐射社会,积极开展社会用语用字调查和社会咨询服务等,形成了学校自身鲜明的工作特色,在当地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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