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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的无奈—民办教育投资解困 [评论]
200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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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今社会,教育产业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投资者都是一个热衷关心的话题,从幼儿园、小学到中学、大学,加之步入社会后的各种专项培训,从义务教育的“要我学”到学历教育的“我要学”,人生三分之一的时光将伴随在朗朗的读书声中度过,可谓是活到老学到老。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是伟大的教育家孔孟的故乡,学而知礼节然后知荣辱,中华文明的复兴发达就寄托在全民教育及素质的提高上。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过和即将实施,中国的教育将摆脱穷国大教育的格局,该法案首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这是“对国家主义教育观的突破”,将大大推动中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在这一阳光产业的鼓动下产生的巨大诱惑,吸引着更多志存高远的探索家的围城情结。中国的教育将会得到更加充分的市场细分,会有无数教育市场亚层的出现。民办教育、市场化模式的教育将不再是教育体系中可有可无的附属,将越来越担负起提高民族素质的重任。在我们的名单上有华尔街、新东方的专业英语教育,有青鸟集团的基础教育,也有海外融资归来的海联民办教育,他们都是投资中国民办教育的弄潮儿,他们都是经过市场洗礼后的成功者。但中国的民办教育存在太多太多的复杂,例如1997年出台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仍然有诸如“严格限制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这样不利于民办学校成长的规定,在这一陈旧的社会观念沿袭下,民办学校遇到了林林总总的不公平待遇,造成民办教育在招生工作中的困境,所以有人戏称民办学校是“私生子”。如果投资方不熟悉教育,又一心只想从中牟取暴利的话,那么教育产业决不是适合投资的领域。

  民办教育步履蹒跚

  ——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

  一个新的学期开学了,从四川来北京上学的晓蓉却一直闷闷不乐,因为别人说她的学校是一所“野鸡大学”。晓蓉知道这是一所民办大学,于是便很担心毕业以后的未来。晓蓉并没有注意到,一部跟她的学习息息相关的法律已经颁布,她的生活可能就会因此发生改变。

  2002年12月28日,《民办教育促进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同时废止。

  《民办教育促进法》首次在我国法律名称中使用“促进”二字。立法者的本意,是要以此来体现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这也是我国第一次用立法的形式来推动和规范民办教育。相对于《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确实有了很大突破,对民办教育的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学生的地位等大家关心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以及民办学校的师生将与公办学校的师生一样,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长期以来,学校教育的大权一直由国家牢牢掌控,社会力量办学成为绝对的禁区。甚至于直到1997年出台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仍然有诸如“严格限制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这样不利于民办学校成长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民办学校也有林林总总的不公平待遇,所以有人戏称民办学校是“私生子”。

  焦点:投资与回报

  不可否认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始终是一个妥协的产物,是平衡各方利益的结果。因为受上位法《教育法》的限制,《民办教育促进法》不能有与其相违背的条款,这一点在争议最大的是否能够“以营利为目的”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因为《教育法》规定学校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在《教育法》不改变的前提下,《民办教育促进法》不可能有民办教育可以“以营利为目的”的条款。

  了解《民办教育促进法》立法过程的人都会知道,《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几次审议的过程中,民办教育的营利问题始终是委员们争论的焦点,更是办学人关注的焦点。

  一些委员、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等部门、地方和专家提出,从现实国情考虑,可以允许某些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但是从制度上应当进一步理顺。如果民办学校在享受国家关于土地使用、公益捐赠和税收方面各种优惠的同时,又可以取得回报,那么从制度上是不合理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实国情是穷国办大教育,应当有积极措施鼓励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目前民办学校多数是投资办学,大多数举办者希望拥有所投入部分的产权,并得到相应回报。实行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鼓励政策,可以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积极性,更多地吸收民间资金投入到教育事业中来。这一规定不宜修改。

  最终,《民办教育促进法》在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据《法制日报》报道,当初为了“合理回报”还是“适当补偿”,立法者们展开了激烈的论争。简单的词句之争反映了背后的法理之争。“回报”属于民法层面。而“补偿”则是行政法的概念。“回报”是一个市场主体正当合理的预期;而“补偿”对应的是某种“损失”。

  业内人士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澄清了民办学校的创办者在这一问题上的模糊认识,并据此对创办者的办学行为加以规范,避免了在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因为校产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也可防止个别创办者将办学经济收入和学校的财产完全视为个人私有财产并据为己有、甚至转移办学经费的现象发生。

  问题:不能回避

  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以后一片褒奖之声,但是,仍有部分专家与学者对此持审慎态度。

  律师阿木兰指出,尽管确实有一些民办教育的投资者是以振兴教育为己任,但是,我们不能期待所有的投资者都高尚到不求回报的境界。大部分的投资者毕竟是为了追求投资收益,有利润才可能投,没有利润不肯投。以财产权的角度看,投资期待回报,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合法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办教育投资者的话更加直白:“我们用来投资的钱也是辛辛苦苦挣来的,如果投出去了却挣不回来,我还投它干嘛?!”

  相对于投资回报,民办教育真正的社会地位问题恐怕更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教育部原专职委员、原国家副总督学郭福昌不无忧虑地指出,社会上歧视民办教育的现象很难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相应提高。多年以来,国家办教育的观念已经在人们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潜意识中,人们仍然难以认可民办教育。民办教育培养的学生假期坐火车无法享受学生优惠票价,找工作的时候通常被用人单位排斥在外,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

  也正因为民办教育承载着太多的重压与歧视,学生很不稳定。很多私立学校的学生来自农村。如果学校一年的学费是3000元,加上吃住就要5000元,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这就相当于10000斤麦子!很多民办学校,1000人的招生指标只能招到300-400人。农村学生的经济状况本来就很紧张,如果民办学校本身教学质量不高,学生参加自学考试,连续几次仍然考不过的话,就没了积极性,半年后可能学生就只剩了1/2。

  为了真正提高民办教育的社会地位,政府与行政职能部门必须走在普通民众的前面。

  首先,积极完善相关法规。例如,对于民办学校,买地怎么优惠?税收如何优惠?国务院《中国教育发展纲要》规定,民办学校在税收、贷款方面,享有和公办学校同等权利。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但是,税务部门对于民办学校征税的态度是:学历教育可以免征,非学历的不免。有些地方甚至采取强制措施对某些民办学校征税。因此说,确实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国家陆续出台相关法规。

  其次,积极为民办学校毕业生走入社会创造条件。按照现代经济理论,上学接受教育也存在机会成本。很多学生都期待着在毕业后能有更丰厚的收入和更高的社会地位。如果毕业以后连找工作都成问题,那如何能让学生花钱去读书?公立学校因为多年口碑的积累,毕业以后大多更容易找到工作。在这方面,私立学校毕业生根本无法和公办的毕业生竞争,即使是私立学校的尖子生,人们也不接受。因此,要想真正提高民办教育的社会地位,宜由政府出面,积极为民办学校毕业生开拓用工市场,让合格的民办学校毕业生能够与公立学校毕业生站在同等的地位上接受选拔。

  第三,站在服务的立场上帮助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水平。很多民办教育的投资者是商人,不懂教育。而且和真正办学人的思想不一样。投资者的个人素质严重影响办学效果,造成民办学校的素质良莠不齐。可以说,民办院校有好的,但不好的多;坑蒙拐骗的事情时有发生。有些地区,民办教育已经进入恶性循环的怪圈。学校口碑不好,就招不到学生;越招不到学生,越不能保证教育质量,口碑越差。

  而此时,政府的角色决不应是站在旁边袖手旁观,等到学校办不下去了取缔了之。恰恰相反,政府应该在充分保障办学自主权的前提下,积极在投资者和教育学者之间牵线搭桥,帮助民办教育投资者了解和开拓教育市场,提高民办教育投资者管理学校的水平,从根本上提高民办学校的教育水平。

  据了解,现在陕西省民办大学在校生已经占了全省在校生人数的44%。全国各地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进程更将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掀起一个新高潮。毋庸置疑,《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是我国教育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我国民办教育的曙光已经来临,发展前途任重而道远。

  晓蓉安心地在宽敞明亮的课堂里继续着她在民办大学的学习,想到未来,她充满信心,窗外一片阳光灿烂,她轻轻地笑了。

  如何投资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以后,如何投资兴办民办教育?

  《中国投资》给民办教育投资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投资民办教育是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值得提倡《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已经明确: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民办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最终的职能和目的是要培养人才,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投资教育的资本来自国家财政还是民间,投资教育都是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

  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投资者可以享有合理回报,具体细则有可能由一个地区的人大和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投资教育可从多层次入手

  我国现有6万多所民办学校,其中民办幼儿园占4万所,民办小学、中学和大学总共只有2万所,在国家的教育机构中所占比例非常小。但是与此同时,据统计,我国15-18岁的同龄孩子之中,只有42%的人能够接受高中教育(包括职业高中、中专等),18-22岁的同龄人中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只有15%。从这个数字可以看出来,我国大部分的孩子连高中都没有上,能够上大学的更是少数。高等教育仍属于一种精英式教育。

  国家要提高综合国力,要求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那种只有少数人享受的精英式教育已不再符合我国国家对于发展教育的要求。从数量上看,5-10年后,我国民办学校的数量应与公办学校数量相当。民办小学、中学和大学,各个阶段都需要民间资本的积极投入。

  3.现阶段民办教育的政策与周边环境仍不理想

  一部法律颁布以后真正贯彻落实还需要一个过程。现阶段,个别政府部门甚至教育主管部门的观念仍然没有转变,尽管国家对于民办教育有着种种优惠政策,但是地方的一些职能部门总会找出种种理由拒绝执行。对此,民办教育的投资者要有心理准备。

  另一方面,也有个别地区仍然存在教育地方保护主义。用行政命令限制学生自主选择学校的权利,使学生无法真正地享受跨地域选择学校的自主权。这种人为设置的障碍限制了学生的自由流动,客观上也就影响了民办学校的招生。

  4.对盈利前景不应盲目乐观

  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现在培养一个大学生,每年成本要15000元左右,学生交7000元左右,国家还要从财政补助7000多元。对于民办学校来说,没有国家财政补助,却仍需保证教学质量。民办教育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学费收高了,学生就不来;若降低学费,怎么能保证应付所有的支出?一个学校的支出项目包括讲课费、取暖费、交通费、维修费等各种费用,每年没有150万元就维持不下去。很明显,如果每年每个学生收3000元,没有600名学生的规模要亏钱。据了解,河北省私立学校完成招生指标的很少,很多民办学校不仅没有盈利,反而在关闭的边缘徘徊。

  5.投资者要积极提高自身素质

  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与实施,政府赋予民办学校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因此,投资者的自身素质更容易对学校产生影响。民办教育的投资者至少要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依法办事。同时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监督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行为,让双方都能够做到相互监督,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6.投资者要了解教育市场

  世贸组织规则中,教育被定位为教育服务贸易。既然是贸易,就会有买方,有卖方,就会有供大于求和供不应求。如何为社会提供人们需要的教育产品,如何推广,要求民办教育者熟悉市场规律与教育专业知识。如果投资者本身不熟悉教育行业,最好能够聘请熟悉教育行业的人担任校长或参与领导和决策。如何设定专业、如何确定收费标准、如何满足不同人群的教育需求,都直接关系到投资的成败。只有适应市场的需要,真正为社会提供规范、有特色、保证质量的教育服务产品,才可能越做越大,越做越强。

  7.民办学校需要处理的问题非常繁杂

  筹建一所民办学校,买地、建房、招生、税务、师资、管理等众多环节都是不能忽视的问题,投资者必须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办一所学校决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

  8.投资回报需要周期

  不能急功近利,不能期望投入以后,当年就能产生回报。总是要送出第一届毕业生以后,才能获得社会的承认。回报需要周期,对于办小学的投资者来说,需要有6年的时间,对于中学来说,初中需要3年,如果再加上高中,还需要3年。投资教育不宜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必须要有打“持久战”的决心。

  必须强调的是:如果投资方不熟悉教育,又一心只想从中获取暴利的话,那么教育产业决不是适合投资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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