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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001-08-27    刘粤平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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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学考试的出台及特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

  自学考试制度的建立是中国教育史上的创举,是我国教育发展和改革的产物。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急需大批专门人才。普通高校很难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1978年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们必须打破常规去发现、培养和扶持各方面的优秀人才。”“我们要建立适当的考核制度,业余学习的人们经过考核,证明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同等水平的,就应该在使用上同等对待。”为贯彻落实这一精神,原教育部于1980年12月向国务院提出《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1981年1月,国务院批准在京、津、沪、辽四省(市)先行试点。经过两年的试点,教育部于1983年8月在昆明召开会议,部署在全国推行高教自学考试。到1985年底,当时全国的29个省(市、区)都开展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1985年,国家教委决定开展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经国家教委批准,1989年军队系统也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在全国考委的指导下,负责全军的自学考试工作。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对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任务、地位、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毕业生使用等,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作出了规定,使我国自学考试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的性质,以及它在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自学考试发展概况

  目前,自学考试已遍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系统(在香港也设立了考点),事业不断发展,报考人数逐年增多,截止2000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报名参加自学考试的自考生达10404万人次,本、专科毕业生290万人(其中本科毕业生27.76万人,专科毕业生262.29万人),中专毕业生40.15万人,2000年上半年的报考人数达到688.9万人,全国在籍考生1680万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以其“开放、灵活、投资少、效益高”的特点和严格的质量管理,将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有机结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选拔了大批专门人才,赢得了全社会的普遍欢迎,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辉煌成果,影响波及海外,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她具有现代教育的诸多特点和优越性:开放、灵活、投资少、效益高、工学矛盾少,不受学历、年龄、身体条件、职业、地域等条件限制,充分体现了现代教育的平等性、民主性和大众化的本质特征,可以有效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接受高等教育、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需求。

  自学考试调动了社会各种教育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教学活动,形成了我国规模最大的开放式、社会化高等教育形式。而且学习费用很低,国家投入很少,为上千万人接受高等教育教育提供了方便条件和现实可能。

  自学考试的考试功能和服务范围在不断扩大,除了承担传统的自学考试外,还承担了对民办高校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认定考试和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必修课程的考试。实践证明,自学考试制度已成为落实《宪法》关于“鼓励自学成才”、落实《教育法》关于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等条款的有力措施,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成为发展中国家办大教育的有效途径,成为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良好形式,成为引导民办高校办学并评价其学生学业水平、颁发学历证书的国家教育考试。

  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李鹏同志曾指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鼓励自学成才的学力检验制度是成功的。我们应给予充分的肯定,建立这项制度不是权宜之计,要长期坚持下去。”李岚清同志也指出:“实践证明,自学考试制度是发展中国家办大教育的有效形式,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一项创举。”




  组织管理

  1.中央机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简称“全国考委”):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机构,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是教育部设立的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目前教育部自考办设立的内部处(室)包括:自考综合处、自考文科处、自考理科处、自考助学指导处及考务与监察处、教材与出版处、科研处、信息统计处等相关处(室)。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委员会: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目前,全国考委设有经济管理类、中文、哲学、法学、土建类、英语、物理、电子电工与信息、农科、数学、新闻、政治学类、教育类等十四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本专业水平较高的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教育考试暨自学考试研究委员会:由国内有关教育行政、教育学、教育测量学、教育统计学、考试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是自学考试政策、业务研究的咨询机构。

  2.地方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设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和上一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管理自学考试日常工作。

  3.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北京大学等315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承担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的任务。

  4.委托开考:委托开考由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行业部门对专门人才的需要,向全国考委提出申请,由全国考委协调地方考试机构进行考试。自1985年以来,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接受国家财政部、统计局、司法部等19个国务院部委的委托,开考了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32个中专、专科和本科专业,为行业部门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

  5.解放军自学考试:1996年,经全国考委批准,解放军总政治部成立了全军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军队自学考试工作,开设了军需管理、军械管理、航空工程机务维修、军事高科技应用与管理等本、专科专业。

  



  考试标准、开考专业

  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各学历层次的要求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教育同学历层次的水平相一致。

  专业考试计划作为国家学历考试的“总体设计蓝图”由各专业委员会按照严格的、组织程序论证,确定开考专业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基本要求、学历层次、规格、课程设置、课程学分数、实践环节考核要求,推荐教材和参考书目。专业考试计划是实施国家考试的标准性、法规性文件,是个人制定自学计划、助学单位制定辅导计划的主要依据。

  1998年调整后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共分哲学、经济管理、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教育学、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新闻学、艺术、历史学、理学、矿业、机械、电工电子与信息、土建、化工、轻工纺织食品、交通运输农科、医药和军事等23类,共有专业224个,其中专科专业141个,独立本科段专业61个,专本衔接的本科专业22个。




  自学、社会助学

  参加自学考试的自考生主要方式是自学,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考生还可以选择面授、函授、广播、电视、音像等方式接受指导和帮助。

  助学活动得到政府和考试机构的鼓励和支持。各类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举办的社会助学活动遍及全国各地,受到自考生的欢迎。助学活动对于帮助自考生克服学习中的困难,完成教育过程,达到培养目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自学和社会助学的基本内容是考试机构颁发的课程考试大纲,指定、推荐的教材和参考书。高等院校、出版机构、社会助学组织针对自学者的实际,还编写了习题、练习和用于实践环节训练的录像。

  全国考办已制订了数百门课程考试大纲,组织编写了数百种教材。全国22家出版社为自学考试提供教材、辅导资料的出版发行服务。全国考办自学指导中心为自学者提供考试、自学辅导、就业等咨询指导。自考答疑网已正式开通,将利用Internet为考生提供高科技服务。一个用多种形式为自考生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体系正在形成中。




  考试、证书

  自学考试每年两次在全国考委规定的同一时间进行考试。报考人员可在当地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专业报名参考。

  自学考试采用施考分科、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分课程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单科合格证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考试。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有:中专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同时设有单科合格证书和专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人员,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考试管理

  经过19年的实践,自学考试已建立起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考试组织严密规范,考试纪律严格;坚持考试标准,实行教考分离,确保了毕业生的质量。近年自学考试在考试科学化、标准化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计算机代技术广泛应用于考生报名、考场编排、阅卷评分、统计分析、考务考籍等考试管理各个环节;教育测量理论指导全国统一命题和题库建设工作,省级命题、区域命题工作在全国考委规范下实行统一质量标准,人才选拔更加准确,自觉考试的教育功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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