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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高校放权松绑动了真格
2017-04-07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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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6日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瞄准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学科专业、编制、岗位、进人用人、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等方面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

  记者就此采访教育部相关负责人,深入解读“权”“放”了哪些,如何“放”。

  放权高校硕士博士培养

  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是当前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主线,进一步深化学位授权审核改革成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必要选择。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透露,此次改革的主要举措,一是突出质量标准主导作用,进一步细化学位授权审核各类申请基本条件,加强申请条件与研究生培养的衔接,严格按照申请基本条件依法依规实施授权审核。对一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高校,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可不再要求培养年限。二是明确由省级学位委员会规划本区域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的发展和建设,审批本地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专业,组织实施本地区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和博士学位授权初审。三是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放权部分具备条件的高校自主开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点评审,探索设置新兴交叉学科学位点。四是强化学位授权审核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资源配置、培养质量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的有效衔接,加强授权审核工作的过程管理。

  本专科专业支持高校自主设

  《意见》提出,改进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支持高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和尚未列入目录的新专业以外,高校自主设置专业,实行备案制,专业设置备案每年集中进行一次。除医学、教育、公安和司法四类国家控制的高职专业外,原则上不再新增国控专业,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实际自行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方向。

  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

  对于高校编制改革,教育部相关负责人指出:“教育部所属高校现行编制规模主要是20世纪90年代初由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经过一个时期的快速发展后,我国高校编制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高等教育事业发展需求。”这位负责人表示,按照《意见》规定,将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

  该负责人介绍,关于高校人事管理和岗位设置,教育部除根据政策要求保留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岗位级别确定权外,其他权限均已下放至所属高校。收入分配方面,除根据政策要求保留绩效工资总量核定权、主要负责人绩效工资核定权外,其他权限均已下放至所属高校。同时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

  这位负责人透露:“教育部正在研制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文件,进一步健全制度、强化监管、规范管理。下一步,教育部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继续推动落实和扩大高校人事管理自主权。切实做好根据高校发展需要实施调整编制、岗位总量,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向高层次人才集中单位倾斜等工作。”

  教师职称评审权全部下放至高校

  对于备受关注的职称评审,教育部相关负责人透露,“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主要包括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审批权和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意见》实施后,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将全部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教育、人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管。在评审方法方面,强调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该负责人说。

  扩大高校经费安排、使用自主权

  《意见》对“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提出了四方面要求:

  一是解决高校经费安排自主权、统筹使用权问题。通过完善预算拨款制度,优化拨款结构,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针对基本支出占比较低的地方,要求进一步优化结构,合理安排基本支出,以扩大高校经费安排自主权。通过尽快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等措施,由高校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在不改变项目资金用途的前提下,自主统筹使用项目资金,扩大高校项目经费使用统筹权。

  二是解决高校经费支付效率偏低问题。针对高校经费管理特色,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逐步扩大财政授权支付范围,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简化用款计划编报内容,逐步实现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报用款计划,减轻高校工作量。

  三是解决高校资产处置及处置收益使用权问题。一方面,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另一方面,学校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由上缴国库调整为留归学校使用,以调动高校的积极性。

  四是解决高校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问题,由税务部门执行好各项涉及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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