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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以“零容忍”态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2016-08-19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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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教育部新闻办公室官方微信公众号“微言教育”8月18日消息: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教育部以“零容忍”的态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高校要落实学术诚信教育制度,使教学科研人员、学生知晓《办法》精神、原则和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教育部明确学术不端行为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规定。

  如何在具体实践中落实好《办法》?

  《办法》对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制、工作原则、预防措施、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学术不端案件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救济与监督等环节都做了全面规定,同时又给各高校结合实际自主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处理机制保留了很大空间。各地、各高等学校要以《办法》为依据,抓住主要环节,着力完善体制机制,将《办法》规定落实到具体实践当中。

  1.进一步完善校内学术治理体系。

  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各高校要大力推进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建立学术诚信、学术规范的教育制度和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要按照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与处理机制,对于轻微的学术失范行为,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2.健全校内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高等学校是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各高校要尽快依据《办法》制定本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并结合学校的学科特点、历史文化传统、发展目标定位、学术标准要求等,自行确定《办法》规定的不端行为类型外的其他学术不端情形及惩处标准。高等学校要明确受理学术不端案件的工作机构和程序,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按《办法》要求设立学术诚信专员。要按照《办法》规定,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为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人员、经费和制度保障,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开展调查活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要依据《办法》,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程序和规则,依法依规开展有关工作。

  3.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的监督。

  各高校应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公开学术不端案件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举报要及时查处、做出公正结论。各高校应当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的监督。各地要加强对高校学风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健全工作机制,对于高校有组织而为的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学校主要负责人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要根据《办法》规定,及时组织查处,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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