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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收费:严格规范管理落实配套措施
2001-09-20    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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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向学生家长或本人收取适当的学费或杂费,是我国现行以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新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全国高等学校的收费改革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我国是一个经济还不发达的国家,正举办着世界上规模最庞大的教育。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根本途径,一靠全面深化各项改革,二靠千方百计不断增加对教育经费的投入。最近几年来,全国教育经费投入的整体水平逐步提高,教育发展的物质条件得到了不断改善,从而迎来了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最好时期。1999年,全国教育经费总额已达到3350亿元。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2287亿元,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为1815亿元。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2.79%,比上年增加了0.24个百分点。

  向学生家长或本人收取适当的学费或杂费,是我国现行以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新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学费,但可适当收取一定的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可按实际培养成本收取适当比例的学费;区别不同情况,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学校,逐步建立起一种由政府、社会、学生家长或个人对教育成本的合理分担机制。这是我国目前在进行学校收费改革时所遵循的三条基本原则。从过去的不收费转变为现在的适当收费,既是教育思想、办学观念的一次重大转变,是教育经费投入方面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为了保证我国教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而必须采取的一个有深远意义的重大举措。

  对这项改革的态度,应当既积极、坚决,又稳妥、审慎。在具体组织与实施方面,必须始终注意与高等教育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总体目标相适应;必须有利于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高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有利于调动各方面举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有利于正确引导社会消费,有利于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确保高校的稳定。

  当前我国高校的收费改革工作,主要包括八个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内容:

  高等学校实行适当收费,是增加学校办学经费的一个重要渠道。对公办高等学校来讲,合理收费无疑是对学校办学经费不足的一种重要补充。但收费不能代替、也不应该代替各级政府对公办高等学校的必要投入;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因此,高校原则上每年可以根据年生均培养成本收取一定比例的学费。应当说明的是,确定完整意义的年生均培养成本,目前还存在不少实际困难,对一些问题尚须作进一步研究。因此,暂时还只能按高校年生均日常运行经费来考虑收费比例;

  高等学校每年收取学费的标准,既要参照年生均培养成本,还要充分考虑政府财政拨款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学生家庭或个人的承受能力;

  每年收费标准的确定,要因地因校制宜。在绝对避免发生“双轨”收费现象的前提下,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学校、不同的专业,允许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可以逐年有所提高。但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每年提高的幅度不能过急过高,且在调整时要严格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在收取学费的具体操作方面,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除经中央有关部委和省级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另行擅自向学生家庭或本人收取其它费用;

  进行高校招生收费改革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和学校必须高度重视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问题,要积极采取各种相应的配套措施,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和少数特殊专业的学生,顺利入学并顺利完成学业;

  加强对高校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坚决纠正、查处各种违规收费现象。

  总的来看,近些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中央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高校的共同努力,高校的收费改革工作已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同时,这项改革已为高校的发展提供了可喜的财力支持。据初步统计,1998年,全国普通高校共收学费70多亿元,1999年此项收费收入超过100亿元。

  二、在一些地方和高校,收费标准存在差异,宏观指导不够及时,政策检查监督不利。因此,深化高校收费改革的任务仍十分繁重,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收费是当务之急。

  在高校收费改革工作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在此方面还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高校,由于观念、认识方面的原因,造成对收费标准的把握存在较大差异,产生了一些混乱现象;对收费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不够,导致在宏观政策的指导方面还显得不够及时有力;对一些已经出台的政策宣传不够,检查督促不够,故未能全部落实;少数地方和高校法制观念薄弱,发生了程度不同的种种违规收费问题。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去年在少数地方和高校出现了高收费、乱收费甚至“双轨”收费现象。关于高校招生、收费的“双轨”问题,在李岚清副总理的重视、推动下,原国家教委和教育部经过几年的努力,加上各方面的积极支持、大力配合,到1997年,才在全国完成了高校招生、收费的“并轨”工作。这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双轨”收费,易诱发教育领域的不正之风,无论从哪方面讲都是绝对不能允许的。

  在此方面需要进一步做好的工作很多,但就全国来讲,第一,必须首先规范高校年生均培养成本的计算办法,并由此进一步规范每年学费应占学校生均培养成本的比例。同时,根据各地各高校的不同情况,还要规范包括住宿费在内的其它项目的收费标准。第二,对不同办学机制的高校或高等教育办学机构,在收费标准和管理方面,应当承认差别。第三,在严禁“双轨”收费的前提下,不同地区的高校、重点高校和一般高校,不同的专业和不同层次的学历教育,其学费标准也应当有所差别,并应作出相应的规定。第四,对收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要进一步规范,做到制度化、经常化。第五,各项旨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配套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具体操作既要规范,又要方便学生。

  上述五个方面的制度规范工作,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正在抓紧组织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争取尽快出台一个相对统一的法规性文件。

  三、严格管理,加强督查,保证深化高校收费改革工作的健康进行。对于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

  中国的具体国情,决定了在今后的一个时期内,对高等学校的收费改革工作,还必须实行相对集中统一的领导与管理。

  全国高校的宏观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及收费管理,由教育部提出建议,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各地高校具体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三部门联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中央部委直属高校和地方业务部门所属高校的学费与住宿费标准,实行属地化原则。未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或省级政府批准,高校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私自提高收费标准。目前国家批准的高校收费项目只有学费和住宿费。

  今后每年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监察部都要组织人力,对各地高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全面加强对本地区范围内高等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各高等学校,都要建立起一种自查自律的机制。凡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都要及时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人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

  四、完善、落实“奖、贷、助、补、减”等各种配套措施,确保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是事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大问题。

  采取各种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必要的资助,不仅是为了帮助他们解决学习期间的经济负担问题,而且也是为了保证包括高校收费改革在内的各项高等教育改革顺利进行而必须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事关广大低收入家庭优秀子女的入学问题,事关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问题,事关我国高级人才培养的来源渠道问题。一句话,事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影响所及,已决不是一个单纯的收费问题。正因为如此,在实行高校收费改革的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一贯十分重视、关心帮助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1987年以来,教育部(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已相继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旨在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奖、贷、助、补、减”五项内容:奖,是指在学校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用以支持家庭经济困难或学习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等特殊专业的优秀学生。助,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管理、后勤及校园环境维护等方面,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设立的一些助学岗位,以便使他们通过从事不同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获得一定的报酬,贴补在学期间的一些开支。补,是指困难补助,每年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拨出一定的专款,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给予补助,学校也采取各种形式对他们予以资助。减,是指减收或免收学费。国家已经规定,对学习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等特殊专业的学生,减免学费。同时,还要求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区别情况减收或免收学费。国家还规定,高校每年应从所收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再分配,重点支持落实上述四项措施。贷,主要是指由金融机构针对高校学生开展的助学贷款。

  1998年在李岚清副总理的提议和关心下,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经过共同努力,探索并相继建立了国家助学贷款、教育储蓄和教育保险制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除可通过上述“奖、助、补、减”政策获得一定的资助资金外,还可通过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助学贷款,其贷款利息的一半,属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的学生,由中央财政予以补贴;属地方高校的学生,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国务院办公厅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为此分别下发了一系列相关文件。助学贷款去年在八个城市开展了试点。今年2月1日,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扩大了助学贷款的范围,简化了助学贷款的手续。此外,国家还鼓励其它金融机构开办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学校原来向学生开展的助学贷款活动要继续进行。

  同时,为保证新生顺利入学,国家鼓励、支持高校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应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上述“奖、贷、助、补、减”等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都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

  《人民日报》(2000年06月09日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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