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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财经职业学院2009年第四季度人才招聘启事

中国教育在线教师招聘 http://teacher.eol.cn 2009-11-06  

关键词: 重庆;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引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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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简介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部备案,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教育委员会主管,教学行政管理,财政全额拨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学院办学历史悠久,地理位置优越。学院创办于1956年,位于渝西经济走廊上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永川城区,处于腾飞中的重庆职教基地中心,北倚风景秀美的茶山竹海风景区,西傍碧波荡漾的粽粑水库,南贴成渝高速公路和市区环北景观大道。校园依山傍水,交通方便,环境宜人,堪为读书求学之胜地。

  学院拥有一支专业、教学、科研能力较强的师资队伍。有教授、副教授等60余人;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2人,硕士生导师1人,重庆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1人,重庆市中青年骨干教师1人,全国优秀教师3人,重庆市优秀教师2人,重庆市先进教育工作者1人。

  学院专业特色鲜明,教学改革扎实推进。现有会计、财务信息管理、金融与证券、市场营销、物流管理、国际贸易与实务、会展策划与管理、服装设计、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计算机应用及动漫等16个专业。

  学院密切与行业联系,实训建设初显成效。学院建立了52个校外实习基地,在院内设立了会计模拟实习室、网络技术实验室、广告设计室、客房服务模拟实训室、餐饮服务模拟实训室、电子技术实验室等21个实训场所。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探索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学院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10个国家或地区高校建立了长期友好合作关系。每年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访问、讲学和合作研究,并选派优秀教师参与国际交流。

  学院是人事部、商务部表彰的全国商务系统先进集体、中澳职教项目伙伴学校,重庆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安全文明校园,重庆市最佳文明单位,重庆商业经济学会副会长单位,重庆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单位。学院是国家职业鉴定所、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为学生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提供服务。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2009年第四季度人才招聘启事

  一、人才需求

岗位类别
岗位名称
专业
人数
性别
学历
学位
其他条件
考试方式
职员
处级中干
(不限)
5
不限
全日制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 学士及以上 具有5年以上高校教学、行政、学生管理相关工作经历,现任职务正科级(或副科级)及以上,年龄不超过42周岁。
考核
招聘
专业技术人员
教师
(不限)
3
不限
全日制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 学士及以上 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不限)
3
不限
研究生 博士 年龄不超过45周岁。海外留学人员可放宽到硕士研究生。
专业技术人员
教师
会计学
9
不限
研究生 硕士及以上  
笔试、专业能力测试(含面试)
企业管理(财务管理方向)
3
不限
研究生 硕士及以上  
财政学
(主要为税务方向)
4
不限
研究生 硕士及以上  
金融学
7
不限
研究生 硕士及以上  
企业管理(物流管理方向)
1
不限
研究生 硕士及以上  
思想政治教育
1
不限
研究生 硕士及以上  
心理学
1
研究生 硕士及以上 具有国家承认的心理咨询师资格。
合计
   
37
         

  二、待遇

  (一)教授、博士研究生

  1、工资、津贴

  国家统发工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院内津贴按照学院内部分配方案执行。对引进的博士学位研究生,其专业技术职务为中级及以下者,除国家统发工资外,其它待遇按学院副教授待遇执行。

  2、福利

  学院对引进的教授、博士研究生人才给付安家费,并提供一套只有使用权的住房。安家费按“安家费÷60”的标准在5年内按月平均发放;在学院工作满96个月,并完成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后,住房归个人所有。具体标准如下:

  (1)既具有博士学位,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住房标准为140-160M ,安家费20万元。

  (2)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住房标准为110-130M ,安家费15万元。

  (3)博士研究生住房标准为90-100 M ,安家费10万元。

  3、科研启动经费

  配备工作电脑一台和笔记本电脑一台。科研启动经费标准如下:

  (1)教授每人3万元。

  (2)博士研究生每人2万元。

  若自带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主持人),学院除给予上述科研启动经费外,另根据科研项目的级别分别予以资助,省部级2万元、国家级4万元。

  4、配偶安置

  配偶若具有本科学历且所学专业或所从事工作为学院教育教学所需的,一般可随调,如配偶不符合学院调入人员要求,可协商解决其配偶工作问题。如不能在学院安置则推荐至相关单位。其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入学,学院可帮助联系学校就读,但子女入学赞助费由本人承担。

  5、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为60个月(含寒暑假)。

  (二)处级中干

  国家统发工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院内津贴按照学院内部分配方案执行。应聘处级中干的人员,如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是博士研究生,可按照《重庆财经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

  (三)其他人员待遇

  按照国家政策及学院内部分配办法执行。

  四、应聘及考试、聘用方式

  应聘及考试、聘用等方式请登陆重庆财经职业学院组织人事处(http://www.cqcfe.com/gzrs/index.asp),在“招聘信息”栏查看具体情况。教授、博士研究生应聘时间可适当延长。

  邮  编:402160

  地  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2号

  联系电话:023-49835824   13008309720

  联 系 人:朱老师  

  学校网址:http://www.cqcfe.com

  附件:《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学院工作,加快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把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办成有较大影响的高水平职业院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德才兼备。高层次人才既要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还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

  (二)专业需要。高层次人才必须符合学院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又适当储备专业建设与长远发展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三)坚持择优录用、聘约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人才引进工作应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办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引进对象

  教授、博士研究生、硕士及以上的海外留学人员等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引进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适应我院专业建设的需要,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有指导专业教学、实习实训的技能,有为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奉献的精神,身体健康。

  (三)引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能力水平突出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及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负责人组成。组织人事处负责处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引进高层次人才程序

  第六条  各系(部)在每年7月31日前,根据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申报需求计划,经组织人事处初审,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招聘计划。

  第七条  学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引进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对其思想政治表现、教学科研水平、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进行综合考察,确定是否引进。

  第八条 组织人事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下列情况可启动特别程序:

  (一)在人才交流会或学院组织人事处组织的外出招聘活动期间,符合学院引进条件的优秀人才,由组织人事处考察合格,且成果经核对属实后,经请示院长批准,可当场签订有关协议。

  (二)对学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认为对专业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特别优秀人才,学院可直接决定引进。

  第五章 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十条  工资奖金

  工资,以入校时的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务比照学院同条件人员确定国家统发工资,到校后按学院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对引进的博士学位研究生,其专业技术职务为中级及以下者,除国家统发工资外,其它待遇按副教授待遇执行。

  第十一条  福利

  学院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付安家费,并提供一套只有使用权的住房。对夫妻双方均为高层次人才的,只提供一套只有使用权的住房,安家费按1.5人的标准执行。安家费按“安家费÷60”的标准在5年内按月平均发放,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则停止发放;在学院工作满96个月,并完成相应专业技术工作任务后,住房归个人所有。具体标准如下:

  (一)既具有博士学位,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住房标准为140-160M ,安家费20万元。

  (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住房标准为110-130M ,安家费15万元。

  (三)博士研究生住房标准为90-100 M ,安家费10万元。

  第十二条  科研启动经费

  配备工作电脑一台和笔记本一台。科研启动经费标准如下:

  (一)教授每人3万元。

  (二)博士研究生每人2万元。

  若自带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主持人),学院除给予上述科研启动经费外,另根据科研项目的级别分别予以资助,省部级2万元、国家级4万元。

  第十三条  进修培训

  优先安排高层次人才到国内外进修、合作研究和参加国内外重大学术会议。

  第十四条  职称评聘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优先推荐高层次人才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评审通过后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  配偶安置

  从校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若具有本科学历且所学专业或所从事工作为学院教育教学所需的,一般可随调,如配偶不符合学院调入人员要求,可协商解决其配偶工作问题。如不能在学院安置则推荐至相关单位。其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入学,学院可帮助联系学校就读,但子女入学赞助费由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其他

  柔性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学历人才,具体工作任务和待遇面议。海外留学的硕士研究生,按照学院同类人员享受待遇。

  第六章 引进人才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七条  服务期限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均从引进起,服务期限为60个月(含寒暑假),60个月内不得提出调离申请。

  第十八条  工作职责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高职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参加专业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及其它实践性教学活动;积极承担院系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在服务期内承担两门及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或者每年至少带1-2名其专业方向的有学院正式事业编制的研究人员一起从事研究工作。

  (三)每年至少在院内作两次学术讲座。

  (四)了解前沿性学术动态,掌握相应专业研究进展情况,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教育教学改革及科学研究工作;积极争取课题立项,带领课题组成员开展研究工作;做好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与科研。在60个月服务期内,博士研究生至少以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完成下列5项任务中的2项,正高职称者则需完成3项。对第三条第(一)、(二)项的高层次人才,其应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

  1.主持一门省部级以上高职高专精品课程。

  2.主编出版较高水平的专著或译著1部。

  3.作为主持人,完成省部级立项课题1项。

  4.作为负责人,在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有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5.获省部级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

  6.独立或作为主要作者发表8篇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其中,一般核心刊物3篇,CSSCI源刊2篇或重要刊物1篇。

  每学年末,由科研处牵头,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配合,对高层次人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章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服务、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学院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用人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热情做好高层次人才到校后的各项服务工作,积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并切实落实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管理

  (一)科研经费的管理

  科研经费由高层次人才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重庆财经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专项资助(科研经费)申请表》,并提交经费使用计划。经所在教研室、系(部)同意,科研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招待支出。科研经费使用结束后,申请者需做出书面总结,并填写《重庆财经职业学院高层次人才专项资助(科研经费)使用总结报告》,经所在教研室、系(部)签署意见,交科研处审核后存档。学院根据其上报材料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者,学院将继续资助,对经费使用不当者,学院将做出处理决定。引进人才服务期未满离校,则应全额退回科研启动费。

  (二)日常管理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核

  (一)学院招聘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考核标准,定期(原则上按学年度)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每年进行工作总结并述职。

  (二)根据个人表现、贡献大小等给出不同的考核等次,高层次人才按考核结果享受有关待遇。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享受本办法和协议中规定的有关待遇;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不享受有关待遇。60个月服务期内完不成学校规定岗位职责的,须延长服务期直到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为止。

  (三)未履行工作职责、考核不合格者,学院将视具体情况,按协议和学院、国家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直至解聘。

  (四)对发现其提供不实材料而引进的人员,学院有权随时发现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收回学院提供的全部待遇。

  第二十二条  辞职辞退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学院报到,须与学院签订《引进高层次人才协议书》。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终止协议,要求调离、辞职或出国的,须按《引进高层次人才协议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将根据人才市场供需情况和我院实际,按学年制定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的特殊情况,经学院研究,特殊解决。

  第二十五条  经学院审定属于作为人员补充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试行。学院其他文件或规定中的有关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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