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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桥
您当前的位置:教师招聘 >  重庆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教师招聘 2009-03-28

  学校简介  

  西南政法大学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以刘伯承元帅为校长的西南人民革命大学。1953年,以西南人民革命大学为基础,合并重庆大学、四川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重庆财经学院的法律院(系)成立西南政法学院,原东北抗日联军第二路军总指挥周保中将军出任首任院长。1958年,中央公安学院重庆分院又并入我校。特殊的建校背景,使我校汇集了当时西南地区法学和法律界的主要资源,也因此被誉为"新中国政法类的西南联合大学"。

  在我校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多次隶属关系变更。"文革"期间曾一度被迫停办。1977年,经中央批准恢复招生。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重点大学,是司法部部属政法院校中唯一的全国重点大学。1995年,更名为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优秀"。2008年,成为教育部、重庆市重点建设的高校。

  建校54年来,我校已形成了从高等职业教育、本科教育到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以及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等多层次、多类型的人才培养格局,共为国家培养了各级各类高级专门人才10多万人,是全国培养法学专门人才最多的学校之一。

  我校有渝北和沙坪坝两个校区,占地面积近2000亩,全日制在校学生近2万人;设有民商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法学院、行政法学院、刑事侦查学院、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管理学院、经济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外语学院、应用法学院等11个学院。经过50多年的建设,我校已发展成为一所以法学为主,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

  我校有17个本科专业、1个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1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设有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2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8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拥有经济法学、诉讼法学2个国家级重点学科、1个省部级重点一级学科和4个省部级立项重点建设学科;设有1个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5个省部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在大学研究生院二级学科评价中,我校经济法国家重点学科连续四年蝉联全国第一。目前,我校已成为法学教学科研实力雄厚、法学学科体系齐全、在海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高级法律人才培养基地。

  2004年以来,我校获得国家社科研基金项目共计达28项,其中以李昌麒教授为首席专家的"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项目,获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A级),这是重庆市高校首次实现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零的突破。"十五"期间,我校共获得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奖6项,获重庆市社科优秀奖31项,获第四届、第五届吴玉章社会科学优秀奖各1项;2篇博士学位论文先后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多名教师应邀为中央、地方党政部门领导授课,受托参与20多部法律、地方法规的立法咨询工作。

  我校图书馆各类馆藏文献近300万册,拥有两种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现代法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其中,法学专业刊物《现代法学》为中国中文核心期刊,并被国际权威机构评为世界著名期刊,成功入编CSA--美国《剑桥科学文摘》。

  我校始终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目标,建立健全了富有成效的本科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有效保证了人才培养质量的稳步提升。我校有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模范教师、全国师德先进个人4名,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12门,国家级精品课程4门;2001年以来,共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17项,其中有2项成果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2002年以来,有4部教材荣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4部教材获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6部教材被确定为"十一五"国家规划教材立项选题。

  我校是全国首批"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院校之一,素质教育成果显著。1999年以来,我校连续八年被重庆市和团中央授予"全国大中专学生'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称号;青年法学会、大学生社会调查中心相继被团中央授予"全国百优社团"称号。我校代表队在第四届、第五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荣获银奖,是政法类院校中唯一连续两次进入决赛的高校代表队;2004年,在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中,有2人获特等奖。2006年,我校合唱团在第四届世界合唱比赛中获得银奖,应邀赴维也纳金色大厅演唱。我校体育运动队在重庆市和全国举行的各项比赛中多次夺冠。2006年,我校男子排球队参加全国大学生沙滩排球赛获得冠军,取得代表中国参加世界沙滩排球赛资格;在首届中国大学生排球联赛中获得亚军,并作为亚洲唯一受邀请的高校排球队,代表中国大学生在2007年10月奥地利举行的世界大学生排球赛上获得季军,为重庆市球类集体项目在国际比赛中取得了历史性突破。

  我校论辩文化源远流长,论辩、育人相得益彰。1998年以来,学校创立了以"西南法学论坛"、"金开名家讲坛"为主体,研究生和本科生论坛为两翼的"西南学术大讲堂"体系,形成了国内法学界知名的论坛品牌。2005年,大学生演讲辩论协会被团中央授予"全国百优社团"称号。2007年,"论辩文化"被教育部授予校园文化建设优秀成果二等奖。2001年、2007年,我校代表队分别获得第二届、第五届全国"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辩论赛冠军,并于次年代表中国参加在维也纳举行的国际商事贸易仲裁辩论赛;2005年,学校代表队获得西部和西安模拟联合国比赛最佳代表队奖、最佳立场文件奖和最具领导才能奖,位居各参赛高校榜首;2007年,我校代表队在有全国13所知名法学院校参赛的首届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竞赛中一举夺得冠军。

  我校具有培养务实创新人才的优良传统,务实精神历久弥新。一大批毕业生成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骨干,有的已经成为相关领域的领军人物。校友中,有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6人,全国人大代表18人,大法官、大检察官、副总警监23人,省部级领导干部40人。在《当代中国法学名家》首批收录的176名法学名家中,我校教授和校友有32名;在50名"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中,有15位学子入选。近年来,还涌现出了"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芦振龙烈士、"全国模范检察官"刘邦闹等一批优秀校友。2006年初,中国校友会网发布我国首个反映1952年以来中国高校杰出人才培养状况的调查报告,并依此推出了"中国高校杰出校友榜",我校以法学人才培养方面的杰出表现,夺得"青年法学家校友榜"第一名,也是进入该榜前十名中唯一的重庆高校。我校学子在实务界、理论界的突出业绩,成为业界公认的"西政现象"。

  我校先后与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泰国、韩国等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20多所知名高校建立了校际交流合作关系。长期聘请外籍专家来校讲学,接受外国留学生,并选派本校学生出国学习。我校是司法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共同创建的"中国国家高级法律人才培训中心",面向海外举办学位培训和短期培训。2007年9月,鉴于我校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以及对我国法学教育的突出贡献,第三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永久纪念--"法律文化园"落户我校。

  当前,我校正处于"第三次创业"的关键时期,全校师生员工将继续秉承"博学、笃行、厚德、重法"的校训,坚持"以人为本"、"质量至上"的办学理念,弘扬"心系天下,自强不息,和衷共济,严谨求实"的"西政精神",立足重庆,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全面提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地发展,实现以"争优升格"为核心内容"三步走"发展战略,为把我校建设成为优势更加突出、特色更加鲜明的高水平大学而努力奋斗!。

 

  2009年招聘启事

  为了聚集和吸引优秀人才,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需要,经学校研究决定,2009年度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学校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邀杰出人才加盟西南政法大学。

  一、专任教师招聘

  (一)招聘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年龄在50岁以下。其中,法学专业教授须符合我校博导条件,其他专业的教授近3年须在本专业CSSCI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以上,主持过省部级以上课题。

  2、优秀博士,年龄在40岁以下(应届博士在35岁以下),其中具有副高职称人员须有高校从教经历。所在专

  业在全国排名前10位,前学历须是全日制本科和硕士研究生,且硕士、博士专业方向一致。博士阶段有3篇以上学术论文在专业性CSSCI刊物上发表,或有1篇以上学术论文在SSCI或权威期刊上发表。毕业于211工程或985工程院校者优先,海外博士或有一年以上国外学习经历者优先(海外学历须经教育部认证)。

  3、体育部教师条件见附表。

  4、优秀博士的引进方式,除直接接收外,可视情况在在读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博士研究生中选拔,并与我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毕业时经考核达到专任教师要求的予以留用。

  (二)招聘方式

  请符合相关条件的有意者填写西南政法大学《引进人才申请表》(附后),与相关材料一并发送邮件或直接投递至各学院(电话、邮箱地址见下表)。

  (三)招聘名额分配

 

二级学科 招聘人数 学历、职称 联系人 电话 e-mail
民商法学院 民法 1 其中至少1名是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 徐蓉键 023-67258430 jjq1024@163.com
商法 1
经济贸易法学院 经济法 1 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 龚暄杰 023-67258481 xuanjiegong@163.com
资源与环境法 1 博士
东盟国际法学院 国际法 3 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 朱宁陵 023-67258272 xzrszp09@126.com
法学院 刑法 2 教授、博士生导师 敬雪华 023-67258471 Jingxuehua@swupl.edu.cn
民事诉讼法 2 教授、博士生导师1人
司法制度 1 博士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
司法文书 1
行政法学院 宪法或行政法 1 博士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 李 泳 023-67258740 xzliyong@126.com
法律逻辑 1
新闻学院 广播电视新闻学 1 优秀博士毕业生 孙 蓉 023-67258502 sunrong3599@163.com
刑侦学院 治安学 1 教授或优秀博士 孟 勤 023-67258453 mengqin@ supsl.cn
经济案件侦查 1
管理学院 工商管理 1 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副教授或优秀博士 谭丽华 023-67258490 cqtanlihua@126.com
运营管理 1
质量管理 1
外语学院 法语 1 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副教授或优秀博士 明轶美 023-67258507 xzwyxy050610@163.com
德语 1
英语 1
政治学院 公共管理 3 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优秀博士 陈应琴 023-67258449 023-66502100 ChYq1030@163.com
政治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 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
社会学 重点引进社会工作专业或能够进行社工研究及教学的社会学专业人才,且具有该专业博士学位
经济学院 国际贸易 1 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副教授 黄 晓 023-67258092 jingji@supsl.cn
金融学 2 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副教授或优秀博士
体育部 男子篮球、排球高水平教练 2 全日制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40岁以下,副高以上职称,具有长期训练篮球、排球队的经验和带队参赛的经历,具有参加省、市级(直辖市)参赛经历(包括大、中学期间),具有在全国性比赛获前三名成绩的突出表现 李 庆 023-67258361 liqing@supsl.cn

  附:西南政法大学《引进人才申请表

  二、非专任教师(含管理人员、辅导员、教辅人员等)招聘

  (一)招聘条件

  211工程院校或全国重点大学法学、经济、管理、哲学、文学等相关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具有与拟从事的工作相称的专业知识与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30岁以下(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通过考试的方法,择优录取。应聘人员通过报名并填写1-2个志愿,参加我校组织的统一笔试(笔试内容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按招聘岗位总数的1:1.8划线,达到统一分数的人员进入面试(我校将组织专门的专家小组进行面试)。面试结果出来以后,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进行最终排名,并依照排名先后确定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须经政审合格、体检合格(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后,我校方予以正式聘用。

  (三)招聘名额分配

 

招聘岗位 招聘人数
政治学院 研究生辅导员 1 须是中共党员,思想政治或管理学专业毕业
刑侦学院 研究生辅导员 1 须是中共党员
东盟国际法学院 行政秘书(行政岗) 1
民商法学院 研究生工作管理秘书(行政岗) 1
行政法学院 行政秘书(行政岗) 1
经贸法学院 研究生工作秘书兼科研秘书(行政岗) 1
新闻学院 研究生辅导员兼管理秘书 1 须是中共党员
研究生部 培管办、学科办(行政岗) 1
人事处 人才交流中心(行政岗) 1
财务处 校园卡管理(专业技术岗) 1 经济管理类专业毕业
教务处 行政管理(行政岗) 1
组织部 行政管理(行政岗) 1 须是中共党员
团委 行政管理(行政岗) 1 须是中共党员
保卫处 行政管理(行政岗) 1 须是中共党员
宣传部 理论宣传(行政岗) 1 须是中共党员

  (四)考试报名

  本次报名通过现场和网上两种方式进行。异地应聘人员通过网上报名的,填写《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非专任教师招聘报名志愿表》发送至xzrszp09@126.com,并须进行现场确认。

  1、报名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硕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

  及复印件;个人简历(包括学习阶段成绩单)一份,以A4纸打印装订即可;一寸照片两张。应届硕士毕业生还需带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报名截止时间:2009年3月31日

  3、报名地点: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宝圣路西南政法大学人事处人事科(勤业楼5010室)

  4、报名费用:50元

  5、领取准考证时间:2009年4月6日-2009年4月8日

  6、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时间:2009年4月6日-2009年4月8日,并请准备上述"报名材料"

  7、笔试时间:2009年4月12日上午9点(笔试请携带相关证件、蓝/黑墨水笔、2B铅笔)

  8、联系电话:023-67258272联系人:朱老师申老师

  三、聘期待遇

  (一)专任教师

  1、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符合我校博导任职资格或作为学科负责人或学术带头人的,给予安家费、科研启动费,享受教职工购买渝北校区教职工住宅小区同等待遇;

  2、优秀博士给予3.5-7万元资助。应届博士毕业生实行人事代理。具有海外博士学位者可另行协商待遇和聘用方式;

  3、引进人员按学校岗位聘任办法竞聘相应教学科研岗位,并可竞聘特设岗位。

  (二)非专任教师(含管理人员、辅导员、教辅人员等)

  实行人事代理,具体参见《西南政法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附后)。

 

  附:《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非专任教师招聘报名志愿表

  西南政法大学人事处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附:西南政法大学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2007年1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体现学校自主用人和个人自主择业,逐步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委托人才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人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承办代办有关人事服务和人事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学校通过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对受聘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第四条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以聘用合同的方式确定聘期内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人事代理人员不进入学校事业编制。具有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学位人员一个合同聘期届满(一个合同聘期为三年,下同),其他人员两个合同聘期届满,经学校考核合格,双方仍然同意再续签合同的,可以进入学校事业编制。但有特别规定或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 人事代理对象、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我校实行人事代理的对象包括:

  (一)学校计划录用的硕士研究生或全日制国民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高层次人才配偶不符合学校随调规定,经学校同意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

  (三)按国家政策接收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

  (四)其他需要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

  第七条学校或人事代理人员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一)接收并管理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并出具以档案记载为依据的有关人事证明;

  (二)按有关规定计算代理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三)按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为人事代理人员缴纳相关保险;

  (四)办理因私出国(出境)政审及相关手续;

  (五)办理人事代理人员身份认定;

  (六)学校委托代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人事代理程序:

  (一)学校与人事代理机构签定《人事代理委托书》,委托立户;

  (二)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签定《聘用合同》;

  (三)学校、人事代理人员及人事代理机构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

  (四)学校人事处及人事代理人员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档案、户口迁移、社会保险等手续,并按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相关代理费用。

  第三章 人事代理合同及管理

  第九条人事代理人员须与学校签定《聘用合同》,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期管理,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试用期时间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聘用期间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津贴等薪酬待遇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和学校规定,结合人事代理人员的学历、职称、职务或技术等级,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学校有特别规定或双方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聘用期间人事代理人员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聘用期间人事代理人员申请评聘职称的,我校有评审权的应当在校内参加评审,我校无评审权的经学校批准可以参加校外评审。

  第十三条聘期内学校不提供住房,人事代理人员可以根据学校的有关房屋管理规定租住学校住房。

  第十四条人事代理人员须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岗位安排或调整,参加培训教育。

  第十五条人事代理人员须接受岗位考核,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人事代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工资晋升、进修培训、奖惩等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交人事代理机构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聘用期间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或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期结束,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解除聘用合同,人事代理人员自主重新择业;考核合格者,经双方同意续签聘用合同。

  按规定可进入学校事业编制的,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并将人事档案从人事代理机构转入学校。

  人事代理人员违反学校及部门规定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人事代理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关系,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

  第十八条人事代理人员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校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和转往人事代理机构的相关手续,与学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法定程序解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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