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明确关联交易确认标准

2020-04-17

  制定《浙江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审批细则》,明确交易关联方的确认标准,包括以下情况:

  1.股东/实际控制人: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其亲属为受让方法人或受让方控制的法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任职: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其亲属在受让法人或受让方控制的法人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亲属是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包括但不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3.收益/收入/消费:科技成果完成人接受受让方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享受受让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收益分配、消费(包括已发生或在将来发生);

  4.其他:科技成果完成人与受让方之间,或与受让方控制的法人之间,存在可能导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与关联方进行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负有主动、充分披露该关联交易的义务,并承担不实披露的法律责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涉及关联方且拟采取协议定价方式确定交易价格的,科技成果完成人须做论述说明,经所在单位审批后学校可一事一议。

  案例:成果完成人拟对“聚合物接枝石墨烯的制备方法”等79项专利及专利申请权通过协议定价方式转让给意向方,在转化申请中主动披露了“成果完成人之一任职意向企业董事长且系意向方股东之一,持股比例为64.29%”,所在院系初审同意后报送学校科研院审批。为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别是定价公允合理,科研院将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申请的定价方式由“协议定价”变更为“挂牌交易”,在完成人所在单位、学校相关部门以及技术交易平台网站公示了科技成果名称、内容、转化方式、拟交易价格及关联情况,同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提请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审批小组审批,并提交校务会讨论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