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徐小姐一心想出国留学,经人介绍委托一家所谓“市涉外交流中心”办理前往荷兰的留学事务,并支付了6000欧元和7000元人民币。可后来,因为申请签证未能获准,留学没有成行,她支付的4万多元也打了水漂。于是,徐小姐便将市涉外交流中心告上了法庭。但在开庭后,她才知道此事与市涉外交流中心毫无关系,显然她遭遇了诈骗。
徐小姐说,2003年6月,她经人介绍委托“市涉外交流中心”办理赴荷兰留学事务,并支付了7000元人民币的服务费,双方约定事成之后再付6000欧元服务费,不成功则不收费。此后,该“中心”通知徐小姐,她已被荷兰国际妇女培训中心录取,开学日期为2003年9月,并要求徐小姐先全额支付学费4500欧元和押金1500欧元,然后才能由荷兰国际妇女培训中心代为申请赴荷兰签证。于是,她依照该“中心”提供的银行汇款资料,汇款6000欧元。
到了原定的开学日期,该“中心”却称还没有拿到徐小姐的签证。12月初,徐小姐在该“中心”的安排下,亲自到荷兰驻广州的领事馆申请签证。但到了之后,该领事馆以浙江省居民不属于广州领事馆辖区为由,拒绝受理她的签证申请。此后,她又被安排到荷兰驻上海的领事馆申请签证,申请虽然被受理了,但后来却一直没有消息。2004年7月,该“中心”不得不告诉徐小姐,去荷兰留学已经没有办法了。经交涉后,徐小姐仅要回了2000欧元。无奈之下,她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余下的4000欧元和7000元人民币。
因为徐小姐告的是“市涉外交流中心”,被告市涉外交流中心也只得出庭应诉。但在法庭上,被告却辩称,他们并没有收取原告的服务费,他们办理出国留学委托业务有一整套的流程,而原告诉请提供的证据都不能证实她就是他们的客户,况且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上所反映的“温州市涉外交流中心业务二部”的印章,根本不是他们所使用的印章。这时,徐小姐才知道自己上当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徐小姐没有证据证明其和被告市涉外交流中心发生了委托关系。因此,本案有人冒充被告的名义,为原告办理荷兰留学事务,骗取原告的委托服务费,明显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此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