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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2003年6月修订)
http://www.eol.cn2005-12-05 14:20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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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经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 各类高等院校的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指获得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下同)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基础科段)的自学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

  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一)”、“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一)”和“高等数学(工专)”。

  二、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本科(独立本科段)的自学考试,可以免考下列课程:

  1、“毛泽东思想概论” 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2、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要求相同的相关公共基础课。目前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本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㈡”、“日语㈡”、“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本)”和“物理(工)”。

  三、 各类高等院校的本、专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凭原高校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可以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和相同层次的公共基础课。

  四、 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英语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英语(一)”、“英语(二)”等。

  五、 考生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2级笔试合格成绩,可以免考英语㈠。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笔试合格成绩,或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可以免考英语㈡[可免英语(二)的考生同时可免英语(一)]。

  六、取得以下任何一种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2级及以上②上海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级③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905模块。

  取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906模块合格成绩的考生可以免考“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在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业(无论专科或本科)起,其在其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无论专科或本科)中已通过的相同名称相同代码的课程,可以申请免考。另外,凡经济管理类专科毕业生报考非经济管理类本科段,和已取得自学考试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均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八、考生申请课程免考,应于每年的5月或11月向专业主考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申请免考登记表》,提供必要的正本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原所在学校教务处开具的课程名称及成绩证明等),经主考学校查验核准后,分别于每年的6月或12月汇总,报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批准。

  九、凡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经取得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成绩, 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对有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免考规定与本规定不同之处即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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