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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获悉,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联合发文,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待遇作出以下规定:
从2005年11月1日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文凭与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同等待遇;自考生在办理毕业证时填写《重庆市自考毕业生人才信息登记表》并纳入重庆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中心(市场)统一储备、管理。在公务员报考及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中,参与平等竞争;自考毕业生入户与普通高校相同学历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同时鼓励广大自考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可以享受西部大学生创业的相应优惠政策。
各单位要鼓励在职职工自学成才。职工考试期间应准予请假,对成绩优秀者,就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