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3〕53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
㈠报考对象和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身体健康;
具有本市正式户口(外地转京户口限2004年3月31日前在京落户者)。
㈡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应届毕业生之外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到报名时不满一年者;
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㈢报名时间和地点
艺术类考生的报名分专业考试报名和文化考试报名。
专业考试的报名由各招生学校组织,一般安排在2月至3月份,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招生学校确定。考生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近期同底版一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若干张直接与招生学校联系,有条件的招生院校要利用数码相机等信息采集设备,规范采集考生图像信息,加强对考生专业考试的资格审查及身份确认工作。
文化考试的报名时间为3月30至31日,由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应届毕业生到学校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地点报名;往届生到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报名;国家和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报名。
二、招生简章
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招生章程编制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内容包括专业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评分办法、录取规则(包括对专业课和文化课成绩的要求以及数学成绩计入总分的比例系数)等。各校的招生简章应及时向北京市高招办提供。
三、考试
㈠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由各招生学校负责,考生要按招生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各科成绩由院校考试小组或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定,评审工作要做到公正、准确。
各招生学校的专业课考试应于3月底前结束,专业考试合格人数应控制在本校艺术专业招生计划数的3—5倍之内,于4月15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的我市考生名单(报表要求见附件二)及专业考试成绩库(数据库要求见附件三)报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同时将专业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发给考生《文化考试通知单》。未经北京市高招办备案的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在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北京市高招办不予投档。
㈡文化考试
凡参加艺术院校专业考试并领取《文化考试通知单》的考生都必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史类或理工类全国统一考试。文史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其中文科综合满分为300分,其余各科满分均为150分,数学成绩在录取时计入文化成绩总分的比例(系数)由各招生学校自主确定。理工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其中理科综合满分为300分,其余各科满分均为150分,数学成绩录取时计入总分。
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03〕53号文件精神,为提高艺术类考生的整体素质,自2006年起数学成绩将在录取时全部计入文化考试成绩总分。
四、填报志愿
考生于5月16至17日填报志愿,填写“北京市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志愿表”和填涂“志愿信息卡”。考生必须在自己已通过专业课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学校中选报艺术院校志愿(未收到《文化考试通知单》的考生不得填报艺术院校志愿)。考生须将所选报的艺术院校、专业(艺术类高职专业除外)填涂在“志愿信息卡”的“提前录取院校”栏目内,艺术类高职各专业应填写在“艺术高职”栏目内。填表时要对照《北京市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专业目录》,须将所报考院校、专业的代码及名称填写正确。
艺术文史类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其他专业,艺术理工类考生可以兼报理工类其他专业(注:报考提前录取的艺术院校的考生不可兼报提前录取的非艺术类院校及专业)。
考生应将所报志愿学校的《文化考试通知单》在填报志愿时连同“志愿表”和“志愿信息卡”一并上交。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将考生的《文化考试通知单》装入本人档案。
五、政审和体检艺术类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政审、体检与报考其他普通专业的考生同步进行。
六、录取
㈠录取原则
普通高等艺术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的录取工作,在市高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实行“招生学校负责”的录取体制。各招生学校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专业及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分数线的情况下,根据各专业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专科(高职)专业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在录取前报北京市高招办备案。
其他院校艺术专业招生及独立设置的专科艺术院校招生,考生文化成绩要求按北京市高招办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专科(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艺术文史类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文史类当年普通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含数学)的60%。艺术理工类最低控制分数线(含数学)不低于理工类当年普通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含数学)的60%。
㈡录取工作程序
2004年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将继续实行网上录取,各艺术院校要积极配合。 6月30日前,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将报考参加提前录取艺术类院校的考生的高考成绩、本市艺术类各专业文化考试最低控制分数线通知各考生所报第一志愿学校,招生学校在接收考生的信息后进行预录取。参加提前批次录取的艺术类招生院校于7月5日将拟录取新生名单通过计算机网络或电传通知我办录取现场(现场传真电话另文通知),以便及时办理录取手续。
高等艺术院校招生的录取工作在7月10日前结束(艺术类高职专业除外)。其中对达到本科分数线的考生应在7月5日前确定录取与否,以免影响考生兼报其他专业的录取。艺术类高职专业录取工作在7月21日进行。
七、关于招收推荐免试生
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国戏曲学院、北京舞蹈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天津音乐学院、中国美术学院、沈阳音乐学院、鲁迅美术学院、四川美术学院、山东艺术学院、广西艺术学院、内蒙古大学(艺术系)可继续招收免试生。
中等艺术学校(附中)推荐免试生仅限于本校少数优秀应届毕业生,推荐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0%以内。推荐人选要根据其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表现和专业水平确定,并进行公示。
有关招生院校须成立专门机构、组织专家组对拟推荐免试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组织专业考核和文化测试,合格后经校长核准方可录取。
招收免试生的比例控制在招生院校(专业)年度招生总计划的10%以内。
有关招生院校须于3月20日前将拟录取的免试生名单报北京市高招办,并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高校学生司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上对考生名单进行公示。
八、新生入学复查
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报到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九、切实加强管理、严肃招生纪律
普通高等艺术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关系到高等艺术教育的发展,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完善制度,遵纪守法。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进行专业考试的命题、考试和阅卷评审工作,确保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切实落实违纪追究制,对弄虚作假和违纪的考试、考务工作人员要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