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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规定
2000年修订
http://www.cer.net2003-12-30 14:34北京市教育考试院

  为适应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经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一、 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指获得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大学专科以上毕业证书者。以下同)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基础科)的学习考试,可以免考: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和"法律基础和思想道德修养"三门公共政治课;

  2、已学过并成绩合格、要求相同的其它公共基础课。目前北京市自学考试在专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英语㈠、计算机应用基础、高等数学㈠和高等数学(工专)。

  二、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考试计划中,高等院校的专科毕业生接考自学考试本科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各类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研究生。接考自学考试的各类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可以免考:

  1、"毛泽东思想概论"(经济类专业)或"毛泽东思想概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非经济类专业);

  2、已学过并成绩合格、要求相同的其它公共基础课。目前北京市自学考试在本科开设的公共基础课包括:英语㈡、日语㈡、俄语㈡、高等数学㈡、高等数学(工本)和物理(工)。

  三、 各类高等院校的本科结业生、肄业生、退学生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专科的学习,凭原高校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可以免考已学过并成绩合格、要求相同的公共基础课。对于只因一门课程未合格而持有本科结业证书者,可以按专科生资格接考自学考试本科,但不能免考本科课程。

  四、 各类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如果原所学专业与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设的公共基础课相对应,则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㈠、高等数学㈡、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

  五、 考生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2级证书,可以免考英语㈠。取得国家英语等级考试(PETS)3级证书,或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可以免考英语㈡。

  六、 考生免考课程须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毕业证书、成绩单、外语等级证书,经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审核,办理免考手续。考生至迟应于全部课程考试完毕之前半年办妥免考手续。

  七、 考生应按各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考试。自本规定发布后,不再允许用名称相同的高学分课程替代低学分课程。但在之前已经取得高学分课程合格成绩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2001年起执行。此前已经办理免考手续的考生,免考课程与本规定不矛盾的不需要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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