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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核查课程考试成绩的办法
http://www.cer.net2003-12-30 14:27天津招考网

  为更好地体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正、公平原则,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每次考试结束后,市自考办通过区、县自考办公布当次课程考试成绩。考生如果对自己的课程考试成绩有疑问,可以申请核查。

  二、要求核查课程考试成绩的学生,自当次课程考试成绩公布(以区、县自考办公布之日算起)之日起7日内,携带准考证、考试通知单、身份证向本人考籍所在区、县自考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核查课程考试成绩申请表”(以下简称“核查课程考试成绩申请表”),同时,按每科次10元交纳复查考试成绩费。

  三、考生申请核查课程考试成绩工作结束后5日内,区、县自考办将“核查课程考试成绩申请表”汇总后,会同市自考办对考生课程考试成绩进行核查。

  四、核查课程考试成绩的内容:

  1.课程考试试卷中的考试题目是否漏评;

  2.课程考试试卷的分数统计是否有错误;

  3.登录课程考试试卷分数是否有遗漏和错误。

  核查课程考试成绩不涉及考试题目答案评判标准掌握的宽严程度。

  五、课程考试成绩核查结束后5日内,区、县自考办将核查结果告知考生。

  核查课程考试成绩发现错误的,市考办予以更正,并将更正后的成绩通知考生,同时,区、县自考办退还考生该科次复查考试成绩费。

  六、此前所发有关核查课程考试成绩的文件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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