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多渠道选拔特长突出、品学兼优的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优秀人才,根据教育部教学厅【2003】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我校2004年继续实行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为积极慎重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范围及对象
1.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具备2004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资格的湖北、湖南、河南、江西等地重点中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2.招生对象: (1)在思想道德品质方面有突出表现者; (2)在某一方面(如学科竞赛、科技发明、文学创作等)具有特殊才能者; (3)综合素质突出者。
二、招生程序
1.申请、推荐与复试 (1)学生本人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申请并填写《华中科技大学2004年自主选拔录取申请表》。此表可向我校招生部门索取,也可登录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下载。申请人所在中学须提出推荐意见并填写《中学推荐表》。学校接受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3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 (2)学校组织专家教授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参加复试的入围名单,并将复试的时间及安排通知被复试者。学校综合复试情况,最终确定自主选拔录取入选名单并通知申请人所在中学。申请人也可登录学校招生网查询。
2.录取 (1)自主选拔录取招生计划在学校预留计划中单独安排,招生人数控制在总招生规模的5%以内。 (2)入选考生须参加200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重点院校录取控制线且第一志愿报考华中科技大学,政审、体检合格,学校即可录取。
三、监督机制
1.为保证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学校由相关职能部门、纪检部门和专职教师组成自主选拔录取考核组,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和复试工作;
2.申请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如实填写申请表。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相应资格。
3.申请人所在中学应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推荐申请者,如实填写表中各项。接到入选名单通知后应在所在中学公示一周。如有作假或不实,取消其三年推荐资格。
4.对于入选的考生,我校将通过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和有关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四、本办法由华中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