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3】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3】2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中国人民大学自主选拔录取工作方案。
一、选拔目的:
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提供一套辅助性的筛选机制,用以弥补“一考定终身”的不足之处,使部分平时成绩优秀、高考发挥欠佳的学生获得应有的深造机会。
二、招生规模:
招生规模控制在每年招生总计划数的5%以内,有关指标由学校从预留计划中予以安排。
三、选拔类别:
1、省级重点中学中,高中阶段1-5学期综合成绩名列年级前列(前列的范围因中学而异,并参考该校近年来考取我校的人数),且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2、参加全国性奥林匹克竞赛,获省级赛区一等奖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学科的省级赛区二等奖的理科特长学生。
3、在文学、历史学、哲学等基础学科方面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文科特长学生。
4、获得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品学兼优的学生。
5、具有其他特殊才能且成绩突出的学生。
四、测评机制:
学校根据招生当年的总体招生计划和各地的生源状况,制定当年度的《自主选拔录取实施办法》。学校招生委员会将依据自主招生方案,制定具体的、统一的测评标准。同时,以学校主管领导、招生委员会委员以及各种专业人士为主体,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种类别的、申请享受自主选拔录取优惠政策的考生予以资格审查及面试。
五、选拔录取程序:
1、符合我校自主招生类别的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中学推荐,并通过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初审合格后,参加中国人民大学自主选拔录取测试。
2、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生综合测评结果,确定自主选拔录取的资格生名单。资格生须参加高考,且第一志愿填报中国人民大学,才可享受自主选拔录取的优惠政策。录取时,原则上可在我校在当地同科类录取分数线基础上适当降分录取,最多不超过20分。
六、公示制度:
学校当年度自主选拔录取工作方案将以招生章程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布。凡经我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符合自主选拔录取政策的考生名单,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备案,并通过高校、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接受各方监督。如发现考生有弄虚作假情况,将随时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并取消考生所在中学三年内的推荐资格。
七、文体特长生的选拔录取工作,按教育部及我校的有关规定另行实施。
八、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