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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自考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http://www.cer.net2003-09-28 16:19中国自考网作者: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布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江西省自学考试办公室结合我省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予日前向社会公布。

  "规定"划定的享受免考待遇的考生应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他们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均可按本规定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课程。但是,考查合格?quot;考查"课程和民办高校的"校考课程"不属免考范围。

  "规定"决定,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或独立本科段专业或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自考专科专业、以及本专科肄业生、退学生参加自考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程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和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其免试课程门数不得超过考生所报考专业考试计划课程门数的三分之一。

  考生申请免考的时间为每年的六月中旬和十二月中?“规定”明确了考生申请免考应办的手续。考生的免考申请一经批准即进入考生电子档案并在《江西自学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附: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暂行规定

  为适应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要求,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及全国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

  1、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成人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均可按本规定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基础课程。考查合格“考查”课程和民办高校的"校考课程"不属免考范围。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基础课程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大学语文、高等数学、物理(工)、计算机应用基础(理论)、公共英语。

  3、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或独立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程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和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
  4、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程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和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含加考课程)。
  5、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可免考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同且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程。
  6、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本科或独立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的课程名称相同且学分相同(或现学分低于原学分)的课程。
  7、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凭原高校学籍证明和成绩单,可以免考课程名称相同、学分和内容要求同于或低于原所学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公共基础课程。
  8、凡经济管理类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非经济管理类本科专业,和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课程合格证书者,均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程。
  9、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考试,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程。如各类外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免?quot;英语"课程。计算机专业毕业生报考,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理论)"课程。数学专业毕业生报考,可免考专科和本科的"高等数学"课程。汉语言文学、新闻、文秘及相近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可以免考"大学语文"课程,物理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物理(工)"课程等。
  10、凡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含)以上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一)"课程;凡参加PETS三级(含)以上笔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
  11、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B以上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quot;课程。
  12、申请办理免考的课程只能是所报考专业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程,且免考课程门数不得超过考生所学专业考试计划总门数的三分之一。
  13、办理免考手续:
  属于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参加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由考生本人向当地县(区)招考办提出申请,办理有关课程免考手续。其程序为:考生本人提供毕业证、原所学过的课程及成绩单或课程合格证书原件,经县(区)招考办查验核准后,将材料的复印件交当地县(区)招考办,(县(区)招考办经办人必须在复印件上签字,盖上招考办公章,以示负责)。申请者必须填《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上报市招考办、省自考办,由省自考办审核批准。经省自考办批准的考生免考课程在《江西自考网》上公布,进入考生电子档案。
  办理免考申请的时间:考生申请办理免考课程的时间为每年六月中旬和十二月中旬二次,各设区市六月下旬或十二月下旬收集《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申请表》,复查同意后,统一报省自考办。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14、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合格成绩,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6、本规定由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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