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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03年高校录取新生办法审定
http://www.cer.net2003-07-02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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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办法有关规定已经审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对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由学校调档审录:

    ·对第一志愿报考省内本、专科师范院校或非师范院校的师范专业的教师子女加5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对第一志愿报考本省属农、林院校的农、林类专业的考生加10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对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加10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对2003年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加10分投档,省级优秀学生加20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对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对烈士子女加10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对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加20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全国单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下同)奥林匹克竞赛、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和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全国二、三等奖及省一等奖者加5分,获全国一等奖者和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和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加10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1)全国单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名称为:
    ①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②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
    ③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
    ④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⑤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2)全国单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名称为:
    ①中国数学奥林匹克;
    ②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
    ③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④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⑤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对音乐、美术、书法、艺术表演有特殊才能的考生,经省招委、省教育厅组织的专家考评小组考核,成绩达到省艺术特长生标准的考生加15分,优秀的加10分,良好的加5分投档,供学校审录。
    ·对经省统一测试与认定的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艺术体操(女)、武术、射击、射箭十项运动成绩达到三级运动员标准的考生加5分,达到一、二级运动员标准的考生加20分;对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等五项运动成绩达到三级运动员标准的考生加10分,达到二级运动员标准的考生加30分,获得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加40分。
    ·报考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其降分规定按原国家教委教学字〔87〕08号文件执行。

    三、少数民族自治州、县的考生和少数民族聚居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审录:

    ·三州、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含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本一院校)加25分,其他院校加50分;其汉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汉源、宝兴二县的彝、藏、羌族考生,本一院校加25分,其他院校加50分。
    ·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其汉族考生,本一院校加5分,其他院校加10分。
    ·古蔺、叙永、珙县、屏山、兴文、筠连六县的苗、彝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对上述所列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达到学校调档线的,向学校投档审录。

    四、若考生可享受多项加、降分照顾政策,除省属院校对三州、七县、两区的定向就业招生降分政策可与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累加外,其余均不累加,仅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

    五、根据学校在《招生章程》中的承诺,对第一志愿未上调档线、但分数又高于其第二志愿院校调档线40分以上的考生,将其第二志愿视为第一志愿同时投放。

    六、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已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的高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的补充规定的残疾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德、智相同且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情况下,高校不应仅因残疾而不予录取。

    七、对女性考生和应试非英语语种的考生,除教育部有特别规定外,不应仅因女生或应试非英语语种而不予录取。

    八、今年已被空军、民航飞行学院及艺、体院校(系、科)录取的,其他院校不再录取。报考空军、民航飞行学院与军事、武警院校且政审、面视、军检合格的考生,若不服从这些院校录取者,将取消其参加其他院校录取的资格。

    九、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的录取办法,按省招委、省教育厅川招委〔2003〕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藏文专业、彝文专业招生的录取办法,按川招普〔2003〕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十、定向就业招生的录取工作

    ·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批院校普通计划录取后庚即录取。
    ·省属院校定向就业招生:三州、七县、两区报考省属院校定向就业招生的考生,若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不能录取满额,可在批线下降20分。
    ·国防三线定向就业招生:国防三线企事业单位报考本系统部委属院校定向就业招生的考生,若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不能录取满额,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国防三线二类区的企事业单位可降5分,不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国防三线二类区企事业单位可降10分,不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国防三线二类区企事业单位可降20分,国防三线三类区企事业单位可降30分。
    ·其他定向就业招生:在全省范围内,根据考生定向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若在该校调档线上不能录取满额,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向学校投放有定向志愿的考生档案。
    对按上述办法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转为非定向计划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录取。

    十一、民族班的录取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教民厅(2003)2号〕规定,普通高校民族班的生源为当年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民族班的录取由招生学校与本校本(专)科同批次进行,其录取标准不得低于有关高校在我省本、专科相应批次的调档分数线下40分。

    十二、预科生的录取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
    中央部门所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按教育部办公厅教民厅〔2003〕2号文件执行。
    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低100分,招收三州、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和汉源、宝兴两县的彝、藏、羌族考生。
    ·普通专科预科招生
    普通专科预科面向全省招生,按省招委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高水平运动队预科班招生
    高水平运动队预科班招生,按原国家教委教学厅〔1995〕07号文及川招委〔1994〕19号文的规定办理。
    ·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班招生
    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班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低100分,招收总装备部边远基地的职工及其子女。
    ·预科生不再享受其它任何政策照顾。
    预科直升录取按川招委〔2003〕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对不符合招生规定的对象、条件或因成绩统计及材料不实而不应录取的考生,学校不应录取。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教育或处罚仍不悔改的,不予录取: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道德品质恶劣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情节严重或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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