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考试局对2003年高考报名材料作了补充要求,对考生的户籍、学籍和申请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提出了明确的报名材料要求:
·考生本人与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交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出具并经户籍管理部门确认的证明书(证明两者关系及说明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原因);
·考生的法定监护人属驻琼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交法定监护人的现役军人有效证件(即军官证、警官证、士官证、文职干部证等)原件、复印件,以及所在部队军级单位干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书(其中,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现役军人,由海南省公安厅现役办出具证明书),确认法定监护人的身份及其与考生的关系,证明书上需贴有考生的相片;
·本人的法定监护人属养父母的,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复印件;本人的法定监护人属省人事部门确认引进优秀人才的,需提交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海南省引进优秀人才子女享受高考报名优惠待遇证明》;
·考生所提交的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应是长期的,提交临时的不受理其报名;
·还没有领到居民身份证的年龄未满16周岁考生,需提交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书(证明书上需写明考生的身份证号码);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后两个学年不在海南省就读,但小学或初级中学在海南省毕业的考生,所提交的《2003年省外就读生在本省小学、初中毕业情况审查表》,需由现任校长依据学校保存的学籍卡或其他证明材料审查、确认、签名和加盖学校公章,并报所在市县教育局主管局长或农垦教育处(科)处长(科长)确认现任校长身份、签名和加盖教育局或教育处(科)公章;
·中专、中师、技校、职中毕业的考生,学籍材料中须有当年参加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报考登记表;
·报考艺术类学校或专业的考生,提交所报考学校颁发的《专业考试合格通知书》或省招生办颁发的《2003年海南省艺术类专业联考合格通知书》。
申请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交如下证明材料,报名后提交的不予认可。
少数民族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海南省少数民族民族成份证明表》; 少数民族聚居镇的汉族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海南省民族乡镇汉族考生证明表》;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提交县级以上外事侨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报考高等、中专学校的“三侨生”考生审核表》;
被评为地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或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侨眷子女:提交海南省外事侨务办出具的《报考高等、中专学校的“三侨生”考生审核表》;
获省级以上体育竞赛优胜者考生:提交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的《体育竞赛优胜者审核表》;
获省级以上艺术竞赛优胜者考生:提交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的《艺术竞赛优胜者审核表》;
烈士子女:提交其法定监护人的《烈士证》原件、复印件;
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
省级优秀学生: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
省级三好学生: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思想政治品德事迹突出者:提交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
获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者:提交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的《科技发明创造奖审核表》;
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提交获奖学科全国中学生学科竞赛委员会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获国家运动健将称号者:提交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获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者:提交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者:提交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残疾考生: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农村人口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考生:提交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的《农村人口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考生审核表》;
台湾籍考生:提交省级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台湾籍考生登记表;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考生:提交立功证书原件、复印件;
退出部队现役考生:提交所在部队出具的退伍、复员、转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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