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教外港函(2002)37号文精神,为做好2003年协助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城市大学、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等八所高校在内地六省市范围内招收自费本科生的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及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福建等六省市教育厅(教委)协商,现制定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协助香港高校在内地招收自费本科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一、受理报名
1、香港高校招收内地自费本科生的工作现已开始。凡自愿赴香港攻读本科的学生须向各所在省市教委、教育厅报名,也可直接向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名;
2、申请人须在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www.csc.edu.cn)下载填写《赴香港高等院校自费学习申请表》,每份申请表限填1所香港高校,每个学生限填2份申请表,最多只能报2所香港高校;每报一所高校,须提交一份申请材料;
3、 报名时间截止至2003年4月5日,各省市在此时间前将本省市报名情况统一报至国家留学基金委,经初审后,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分别寄送至香港各高校。
二、测试
1、香港各高校审核考生报考材料后,需要测试或面试的香港高校应确定测试或面试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2、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协助各香港高校与各省市协商,提供必要的测试场所,协助组织和管理工作;
3、所有测试应于2003年4月底前完成,并确定初选录取名单。
三、录取
1、内地高考分数公布后一周内,香港高校应立即商考生本人意见后确定正式录取名单,同时告国家留学基金委及考生本人;
2、内地考生被香港的高校正式录取后,必须立即向所报考的香港高校及所在省市书面确定赴港就读,同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交付项目服务管理费(含办证费等);
3、全部录取工作应于2003年7月20日之前完成,国家留学基金委按有关规定为被录取学生办理赴港证件;
4、在2003年7月20日以前,因个人原因放弃赴港就读资格者,国家留学基金委退还项目服务管理费的50%;在此期限之后,因个人原因放弃者,项目服务管理费将不予退还。
四、预科补习与办理赴港证件
由于香港与内地高校学制的差异,香港高校可自行与内地高校协商组织被录取的学生办理注册和预科补习。所有赴港学习的学生,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负责办理赴港证件。
五、相关费用
1、报考香港高校的考生,报一所高校应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或所在省市教育厅(教委)交纳报名费100元人民币;一旦报名,此费用将不予退还;
2、参加测试的考生,报考1所香港高校应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或所在省市教育厅(教委)交纳评审费400元;一旦报考,此费用将不予退还;
3、正式录取的学生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交纳该项目的服务管理费(含办证费等)后,方可办理赴港通行证;
4、相关费用请通过邮局汇至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财务部,并请注明“申请赴香港自费学习”及本人姓名。
六、联系单位:国家留学基金委特区教育服务中心
地 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60号逸夫会议中心 电 话:010-66414267 传 真:010-66410637 EMAIL: xhzou@csc.edu.cn
七、各省市报名受理机构联系方法:
北京市: 北京市教委出国留学办公室 TEL:010-62118078 FAX:010-62116799
福建省: 福建省教育厅出国留学管理中心 TEL:0591-7811945,0591-7091443
江苏省: 江苏省教育国际交流服务中心 TEL:025-3235202 FAX:025-3239230
浙江省: 浙江省高校招生办公室 TEL:0571-85121908
广东省: 广东省考试院联招办 TEL:020-37628695 FAX:020-37626581
上海市: 上海市考试院高招办 TEL:021-64513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