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站 上海分站 江苏分站 河北分站 四川分站 内蒙古分站 山东分站 山西分站 广东分站 河南分站 湖南分站 湖北分站
研招咨询 高职高专 高考招生 公务员 软件学院 远程教育 专题汇总 大学导航 在线学习
首 页 | 高 考 | 外 语 | 就业求职 | 自 考 | 民 校 | 在职硕士 | 教育装备 | 博 客 | 无线音乐
校 园 | 考 研 | 留 学 | 教师招聘 | 成 考 | 资 格 | IT 培 训 | 教育黄页 | 社 区 | 极速商城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高考 > 高考政策 > 保送录取 >
哪些疾病患者高校可不予录取
http://www.cer.net2003-03-12 13:08
页面功能 【我要“揪”错】【打印】【关闭】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小说/读小说/在线小说
站内搜索

eol.cn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网站建设 | 合作伙伴 | 京ICP证020165号
中国教育网的严正声明 | 版权所有 赛尔网络有限公司
Mail to: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