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招办公布2003年填报体育院校和省内及重庆市艺术院校(含认定成绩院校)考生享受文考加分照顾政策的条件:
归侨、华侨及其子女(不包括侨眷)、台湾省籍考生和烈士子女加10分。
经各专业考试委员会共同审定的艺术专业考试成绩名列全省同类专业前三名的考生文考成绩总分加20分;考生在报考前3年以内(2000年9月1日以后)参加国际艺术比赛获奖者、国内举办的国家级艺术比赛前三名的考生文考成绩总分加20分。
艺术院校录取新生时,经省招委、教育厅统一测试与认定的运动成绩,达到二级运动员标准的体育尖子,其文考成绩总分加10分。
体育院校录取新生时,经省统一测试与认定的艺术体操(女)、乒乓球、武术达到二级运动员标准的考生加15分;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五项运动成绩达到二级运动员标准的考生加20分;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加35分。
民族自治州、县的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文考成绩享受加分照顾政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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