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并由县级含县级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生委员会应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