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日前明确规定,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继续执行有关规定,学费、住宿费标准继续稳定在2000年规定的水平,不得提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出台新的高等学校招生收费项目。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控制在每生每学年1200元以内。公寓内床上用品一般应由学生自主采购;学生住宿的条件和标准应由学校统一规定,统一安排,严禁按学生出钱多少划分不同的住宿标准。禁止高等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禁止以代收费名义向学生多收费、高收费。
三部委还特别指出,各高等学校要在招生简章中写明本校学费、住宿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号,写明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未按此要求写清有关内容的招生简章,不得印发。未经批准的招生收费项目学生有权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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