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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考课程免考补充规定
http://www.cer.net2002-10-31 17:37

    国家承认学历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生、肆业生、退学生以及承认高等学校学校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程。
  
  公共政治课程设置改革后,对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专科(含专科)以上毕业生,原考试合格的“政治经济学”课程可免考“邓小平理论概论”或“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原考试合格的“哲学”课程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课程;原考试合格的“中国革命史”课程可免考“毛泽东思想概论”课程。
 
  根据全国考委[1999]第30号文件规定:自考法律专业的“法学基础理论”课程,可免考律师、监所专业的“法理学”课程;“刑法”课程可免考律师、监所专业的“刑法原理与务实”课程。
 
  自考行政管理、政治管理及法律(本科)专业中的“政治学概论”课程,可互免。
 
  各类专科毕业生跨专业报考自考本科专业的,原专科段学过的自考本科段所开设的加考课程,符合免考政策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课程免考手续。
  
  对教育部同意组织的非学历考试的免考课程,细化为具体分数。
  
  公共政治课程设置改革后,同一自考专业新、旧课程对应替代办法另行通知。

  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在办理课程免考手续时,应出示转考介绍信原件,同时在免考申请表后附转考介绍信复印件,无转考介绍信,不予办理。
  
  考生申请课程免考所需提供的材料:按照原规定在上报省考办的材料中,免去身份证、准考证复印件。
  
  市(地、州)考办上报省考办免考材料时间:
  
  上半年为3月1日前,下半年为9月10日前。
  
  本补充规定由四川省自考办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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