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程序 | | |  | | 页面功能 【我要“揪”错】【打印】【关闭】 |  |
1、借款人一般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天内向学校的指定部门(学生处)提出贷款申请;
2、借款人须如实、完整地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有关内容;
3、学校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对学生的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合格后送交银行指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进行信用审查;
4、信用中介机构进行信用调查和评估,审核通过后打印申请表,送交申请人;
5、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及有关机构在打印的申请表上签字盖章,送交银行;
6、银行审核、审批后,通知合格申请人所在学校,申请人须按照约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与银行签定合同;
7、银行放款。其中:学费及住宿费贷款,按学校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年划入学校帐户;生活费贷款;按北京基本生活标准一次直接划入学生个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储蓄所开立的活期帐户。
贷款期限
第一笔贷款放出至本息完全还清之日止的时段,经办银行根据学生申请,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四年(根据实际学制相应确定贷款期限)。 贷款额度
此种贷款仅供学生支付学费及住宿费、生活费,三项合计每人每学年不得超过6000元,其中生活费贷款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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