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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新闻学等专业本科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http://www.cer.net2002-09-06 11:27江苏自考网

    一、 申请对象。
    苏州大学自学考试主考新闻学、律师、经济学专业本科毕业生。
 
    二、 授予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学习成绩达到一定的水平,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其中,非外语专业的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必须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或者在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当年的前三年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以上考试或全国公共英语三级及以上考试者,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三)、2001年及以前的毕业生,通过成人本科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和成人本科教育学位课程考试者,可在2002年3月申请学士学位,过期不再初授。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二)、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三)、考试作弊者;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未达到良好或75分以上者;
    (五)、自学考试相应的学位课程平均成线未达到70分者;
    (六)、非外语专业自学考试外语成绩未达到70分或在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当年的前三年未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或全国公共英语三级考试者;

    四、 学位课程:
    (一)、经济学专业:外语、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
    (二)、律师专业:外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证据法学、合同法;
    (三)、新闻学专业:外语、外国新闻事业史、传播学概论、编辑学(2004年编辑学改为中外新闻作品研究)。
 
    五、 申请授予程序。
    (一)、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的次年三月份向苏州大学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自考办初审其资格后送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
    符合条件、过期未提出申请者作自动放弃论。
    (二)、各院、系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讨论后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苏州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由自考办汇总后交教务处。
    (三)、教务自在审核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将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六、 本细则从2002年3月20日执行,以往文件中如有与本细则抵处,以本细则为准。

    七、 本细则由苏州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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