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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学院审计学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http://www.cer.net2002-09-06 11:22江苏自考网

    一、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二)、五门学位课程(高级财务会计学、内部控制学、企业财务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者;

    (三)、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者;
 
    (四)、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二)、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其它原因受过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以后没有突出悔改表现者;

    (三)、考试舞弊者。

    三、 申请和授予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者,可于每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向南京审计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对申请者的学位考试课程的平均成绩、外语成绩及毕业论文成绩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者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定;

    (三)、学院学位委员会进行终审、终评,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作出决议。
 
    (四)、学院将在9月15日前完成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四、 本办法由南京审计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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