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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历、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
http://www.cer.net2002-03-20 10:29江苏自考网

  一、学历

  无论在职人员或待业人员,凡经过江苏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考试合格并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均承认其大学专科或大学本科学历。

  二、使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应本着用其所学、发挥专长的原则,由所在单位安排使用,或在本系统、本市、县进行调整或借用、聘用。非在职人员,由各市、县人事部门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向有关部门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生产实际需要,在上级核定的编制和劳动计划以内择优聘用,试用期满,按干部定级。农村户口的由有关单位根据需要,择优聘用。

  三、工资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工作满一年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等),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的,改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执行;工作不满一年的,仍实行见习期一年的规定,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的,改按见习期的工资标准执行。见习期满后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四、学历、工资待遇的执行时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学历,以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取得学历的时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工资待遇的执行时间,是在职人员的,其工资改定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待遇的时间,从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之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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