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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田原教育局长先贪后捐案调查

http://www.edu.cn 2006-08-10 09:30:19 新华网

  争议伴随始终

    在该案专门组成的5人合议庭中,两人认为应当基本维持一审判决,但包括审判长在内的3人反对。

    永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章陵邵说,对二审判决,市检察院亦持有不同意见,就在他们酝酿向省高检提起抗诉之时,省高院突然将所有卷宗调走。

    今年5月31日,省高院下发《再审决定书》,认定前两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于7月宣布终止执行二审判决。

    文建茂案一直受到各方关注。该案案卷甚至单辟一本,专门收入群众举报和媒体报道,多达100多页。

    知情者称,文建茂受贿案两次判决明显不同,因此受到省法院领导的关注。

    事实上,从最初起诉到二审判决,文所得贿赂款项及如何量刑,在司法机关内部一直存在争议。

    2005年6月,新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上,记载了文建茂所涉嫌的24次收受贿赂的记录,指控文建茂任职期间非法收受贿赂款109300元,并注明其中34000元用于捐赠或公务开支,实得贿赂款75300元。

    但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中,认定受贿总额为109300元,并未将这34000元排除在外。

    一审判决书中认为受贿款不能减除的理由是,“文建茂擅自用自己私人掌握的钱财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行为,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属个人行为,且被告人的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其赃款去向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故这些款额不能抵扣其受贿数额,但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新田法院内部人士透露,在量刑方面,当时该案合议庭的意见为判决有期徒刑6年,而事后提交该院审判委员会,最终定为5年。

    而在二审的判决中,则将用于公务、捐赠和上交局财会室的34000元扣除,认定“可从其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不以受贿论处。”

    此外,二审中改变一审认定的内容还包括,文建茂属自首;另有30900元是节日期间走访、交流或平常的人情往来所送的红包礼金,不属受贿。

    二审判决书认定,文建茂实际受贿金额为44000元,其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本报记者从永州中院了解到,就是否应当减扣,该院内部同样存在争议。

    在该案专门组成的5人合议庭中,两人认为应当基本维持一审判决,但包括审判长在内的3人反对。最终的判决,是通过该院的9人审委会决定的。

  文建茂的“减法原则”

    今年8月6日,文建茂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此项开支能够从受贿总额中扣除,“我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就文建茂本人而言,在审理过程中,其自我辩解始终围绕“扣除”二字。

    一审庭审时,县法院仅能容纳50多人的会议室被挤满。一位参与旁听的老师回忆说,当时走廊和楼梯上都站了人,其中不少是远道而来的乡村教师。

    数位旁听者回忆,一审开庭时,文的如下发言,造成笑场:“收受刘某的3000元,打牌时输给了他2800元,(应当从受贿款中扣除)。”

    “受贿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我都是被动接受。

    收取他人109300元,除34000元用于公务开支和捐款外,还有21500元是在长沙市为和某电视台协调关系花掉的,也属于公务开支。因此,这21500元也应该从受贿款总额中扣除。”

    今年8月6日,文建茂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此项开支能够从受贿总额中扣除,“我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

    就此项开支,一审前办案人员曾亲赴长沙调查,证明此项开支的发票,是一张过期假发票,是2005年5月尚处在取保候审期的文建茂,在长沙开具的。因此,一审判决中,专门驳斥了该要求。

    上诉至永州中院后,他仍坚持了这一要求。庭审中,县教育局为此向永州法院提供的书面证明显示,此笔款项已到机关财会室报销。因此,二审判决也未认定。

    尽管如此,文建茂提出的另外几项“扣除”要求,则在二审判决中得到了体现。

    一个事实是,两次庭审中,文建茂对起诉书指控的受贿数额未持异议。而对于公务开支和捐款的认定,则成为一审和二审判决的最主要分歧。

    一位老教师回顾,文案二审宣判后,得知文因公务开支等被减扣受贿金额并减刑,“减法原则”一说随即传播开来。

    是否出自受贿款?

    “如何断定受贿款是否用于其他用途非常困难。”永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文建茂受贿案二审公诉人程晖说。

    在文建茂受贿案中,一个让检察机关和法院难以把握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公务支出和捐赠款出自受贿款?

    按照检方指控,文建茂共非法收受贿赂款109300元,其中34000元用于捐赠或公务开支。

    检方提到的文建茂把“自己的钱”用于“公务开支”

    的几笔账是:2004年2月12日,文建茂为教育局下属的服务中心偿还给郴州百货站文化用品经营部经理李元广2万元,辅以佐证的是李写给文的一张收条,这张收列于卷宗的收条,上有两种不同的字体。

    张绵友,教育局服务中心经理,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和出具给检方的书据均显示,他本人和会计、出纳都不知道文建茂替还欠款一事。

    一个能够证明文建茂和李元广之间“特殊关系”的事例是,两次审理均认定李曾在2001和2003年,共向文建茂行贿13000元。

    在文建茂看来,他用受贿款抵用的另一笔开支是,曾在长沙协调和某电视台关系的花费21500元。

    “这叫做捐赠不合适,应该叫宣传费用吧?”2004年时,文建茂在接受湖南教育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说。

    “后来证明是假的。”永州司法界一位熟知文案的人士介绍说。

    除“公务开支”外,在二审时,另有两笔被认定为“以教育局名义”的捐赠款,分别捐给了县文联9000元和某村委会修建小学2000元。

    这一点也被县教育局所否认,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县教育局,凡2000元以上开支均需要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而前述款项并未进行集体研究,便不是“以教育局的名义”。

    在检方所述的34000元公务开支和捐赠中,二审全部认定来自受贿款;一审则认为有31000元是文建茂“用自己掌握的钱财”来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但并未认定此钱一定来自受贿款。

    与此相关,在二审认定的34000元捐款和公务开支中,其中有3000元被新田县检察院证明,其来自某人向文建茂的行贿款,文并以师训费名义上交到了机关财会室。

    但县教育局二审宣判前向永州中院汇报的一份材料却显示,“文建茂上交部分金钱,并不包括起诉书中指控他受贿的109300元。”

    由此判断,也就不包括上述3000元。

    由于当初侦办此案的新田县检察院反贪局长陈运周、公诉人骆兴国、一审法官乐建军、二审法官欧阳韶勇均拒绝接受采访,记者无法了解二审减除项目确实出自受贿款的具体情况。

    “如何断定受贿款是否用于其他用途非常困难。”永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文建茂受贿案二审公诉人程晖说。

  先贪后捐的争议:检察院与法院看法不一

    检方多认为不应减除,法院则判决减除,“各地判决不同,往往形成检法两院打架的局面”。

    因“先贪后捐”,文建茂受贿案再审并非孤例。

    8月8日,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仇新华在电话中说,7月中旬该院收到省高院的《再审决定书》,要求再审余斌案。

    这一再审决定做出的日期与文建茂案相同,均为5月31日。

    曾被大量媒体关注的“以捐抵贿副市长”余斌案早于文建茂案,检方提起公诉时的金额是225000元,余斌称其收受的钱财中有154700元已用于公务开支及扶贫等。最后,法院判决认定95000元属于受贿。

    两案的相似之处在于,两被告人均称收受的钱财中有公务开支及扶贫款项,认为可不作受贿数额认定。通过审判,二者都获缓刑。

    余斌案原公诉人之一韩晓雷接受《检察日报》采访时曾表示,受贿所得用于公务和扶贫一说,余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仅提过一次,“余斌当时并没有将所谓154700元用于公务支出、扶贫等讲清楚。”

    昨日电话中,仇新华肯定了这一说法。

    用于公务和扶贫,能否减扣受贿款,在两案中都是公检争议的焦点。检方相对一致的观点是,如何处置赃款,并不影响收受赃款的事实。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诉科长章陵邵说,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类似做出明确规定,因而检察院和法院出现严重分歧。

    “我们始终坚持认为,文建茂案应把所有受贿金额都考虑进去”,章陵邵说,定罪和量刑是两回事,定罪时将用于公务开支和捐赠的费用全部纳入,不能减掉,但量刑上则可以酌情“从轻发落”。

    据《法制日报》报道,支持这一看法的有众多法学家,包括中国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湖南刑法学会会长马长生等。

    与此相对,永州中院判决时进行“扣除”,亦有观点支撑。

    “如果证据确凿,用于公务开支的贿赂款不应列入罪名。显然用于公务要比用于吃喝要好。”北京大学法院院副院长陈兴良说。

    他表示,“先贪后捐现象”在国内不少地方均存在,检方多认为不应减除,法院则判决减除,“各地判决不同,往往形成检法两院打架的局面,”。

    章陵邵介绍,双方分歧的一个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法律本身:1997年之前的旧刑法将贿赂罪归入侵犯财产罪,由此,个人是否将受贿款自用是最重要的;而修订后新刑法则主要着眼于该罪是否侵害了公务行为的廉洁,因此,“即使没有非法占用别人送的钱财,而是用于公务开支等,依旧是不廉洁的。”

    检方的担忧还有,支持“减法原则”的判决,是否会给一些贪官可乘之机,事先“受贿济贫”,由此会给检方反贪带来更大的难度。

    而文建茂案“先贪后捐”是否可以减扣,8月8日,该案再审公诉人程晖说,检方今日将在庭上坚持原有观点并提出证据,“最终还是要法院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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