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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院长自吞苦果 被解除教授职务
王有佳
http://www.edu.cn 2006-06-22 08:19:16 新华网

    同济大学宣布,因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终止与该校原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杨杰的聘用合同――

    三次将他人成果列入自己名下,学术造假者被解除教授职务

    6月21日,同济大学在校方网页上公布消息称,根据同济大学与美籍华人学者杨杰签订的聘用合同的有关条款,学校决定终止与其的聘用合同,并同时解除其同济大学教授任职职务的聘任。

    此前,同济大学已于今年3月,以杨杰在学科建设、行政管理等方面不适合担任院长等行政职务为由,免去其院长等职务。而这次同济大学作出终止聘用合同决定的理由非常明确――“杨杰的行为背离了一个教育工作者和学者基本的科学精神和诚信操守,违反了学校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度”。经查实,杨杰在同济大学工作期间,存在学术造假行为,他三次将他人成果列入自己名下:

    2005年3月,在有关博士点申报材料中,一篇2004年发表于《肺癌》(Lung Cancer)杂志的论文被列入杨杰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清单。经查证,该论文并非杨杰的成果。文献检索所显示的“J. Yang”,并非“Jie Yang”,而是“Jun Yang”。杨杰本人在《肺癌》杂志刊出的论文是在其填写申报材料之后,而且他也仅是第二作者。

    同年7月,杨杰在申报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候选人的申请材料中,再一次将Jun Yang在《肺癌》上发表的论文列入自己的成果清单。

    2006年3月,杨杰在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和面上项目的材料中,将他人承担的国家“十五”攻关项目子课题(课题编号2004BA719A0402)列入其承担的科研项目栏目。

    就此次发布与杨杰终止合同一事,同济大学表示,学校之前就收到反映杨杰在有关申报材料中涉嫌学术造假的举报。考虑到问题的严肃性和复杂性,学校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对人负责的原则,开始着手调查,最后作出了此项决定。

    “海归”学者经全球招聘成为生命科学院院长;曾被揭发履历造假

    2003年,同济大学首次面向全球招聘8个院系一级负责人。杨杰正是通过这次活动而成为了同济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的新任院长。同济大学有关负责人表示,杨杰当时被选中的主要原因,是他和他的研究团队1998年发表在美国《科学》杂志上的一篇有关细胞凋亡研究的论文,被评为当年全球引用最多的十大科学论文之一。

    据了解,杨杰在应聘时曾提出了一系列计划:建立癌症研究所、神经科学研究所、生物医学工程中心……瞄准分子生物学、生化技术等生命科学热点领域提升学科实力。校方一一应允,并给予启动经费1100余万元。

    但不久便有人在网上发文质疑杨杰的履历有造假之嫌。去年12月,同济大学宣布罢免杨杰院长职务,更加引起了人们的猜测。2006年3月21日,同济大学就罢免一事正式发文,并表示,杨杰在应聘简历上所涉及的博士学位获得时间上确实存在造假,但最终被学校罢免主要是因为他不能胜任其院长职务。

    校方称,杨杰在日本东北大学获得生化博士学位的时间应为1998年,而简历上写的是1993年。以此类推,杨杰在简历上所写的“1993―1996年为美国EMORY大学博士后”便也有失客观。

    被解除院长职务后,杨杰仍在学院担任教学工作,院长职务空缺。作为普通教授,杨杰仍然继续从事正常的教学、科研与研究生培养工作。他的学生和同事都说,“杨杰是一位勤奋的学者,尽力于科研工作,几乎以教研室为家。” 

    专家呼吁加大对学术造假的惩处力度,建立健全学术违法行为惩治机制

    同济大学表示,该校素有严谨求实的学术传统,反对任何形式的学术造假。学校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广大师生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优良学风的建设,并在规章制度上从严管理,慎重对待学术争鸣与学术造假,对认定的学术造假事件决不姑息,同时欢迎社会和媒体进行监督。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张树义认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形成既有个人原因,也有体制问题。特别是社会上愈演愈烈的造假风,使本来纯净的学术界受到影响,而目前的学术评价机制、职称评定机制、人才选用机制规范的缺失和不完善,也对学术不端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这几年学术造假问题频频被披露,但特别严肃处理的并不多见。张树义教授对同济大学针对杨杰学术造假事件的查处表示赞赏:“出了问题不护短,严肃查处造假者,同济大学为我们打击学术造假问题树立了榜样。”

    “目前多数高校科研单位对学术造假问题认识不够,采取的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这样会使造假者有隙可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社会法室主任刘俊海研究员指出,学术造假具有国际性,不久前韩国查处一位科学家学术造假事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打击学术造假,仅仅靠加强学术规范、呼唤学术自律还不够。要加大惩处力度,建立健全学术违法行为惩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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