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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委会建议义务教育明确不收学杂费

http://www.edu.cn 2006-04-28 07:57:05 新华网

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中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4月27日向常委会汇报义务教育法草案修改意见时指出:实行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法律委员会提出对该法的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汇报中说,对修订草案中的“逐步免收杂费”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从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看,一是普及教育,二是强制教育,三是免费教育。如果不能确立免费的义务教育制度,就难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近几年中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已有条件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建议明确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学费、杂费。

    蒋黔贵说,另一种意见认为,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只能根据国家财力状况逐步实施,如果现在就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收杂费,国家财力难以承受。

    蒋黔贵称,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反复研究认为,作为义务教育一个基本特征,义务教育法应当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同时,考虑到免收杂费需要有一个过程,建议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一九八六年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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