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为鼓励科技人员努力实施科技成果的转化,辽宁近日出台了非常优惠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制度及优惠政策。
这些奖励制度与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实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和奖励制度。省本级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或贷款贴息,及对成果所有者和转化实施者给予奖励。市和有条件的县政府也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二、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作为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投资组建公司制企业的,其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70%。
三、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企业可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四.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实现生产或试生产的,市、县政府返还科技成果转化部分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购置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生产经营用房,可免收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五.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3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化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自项目盈利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
六.职务科技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由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的,创办企业实施人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70%;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本单位他人职务成果的,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40%。两年以后仍未转化的,其权属不变,成果完成人自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80%;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的,可拥有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60%。上述创办企业实施人享有的股权收益年限一般为5-10年,具体年限和比例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创办企业实施人约定。
七.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其兼职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在成果转化中做出的贡献,在职称评定、政府奖励中予以承认。
八.鼓励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咨询和科技信息及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中介机构,享受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对其从事公益性科技成果的转化、转移活动,政府给予一定资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