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新闻  |  教育研究  |  政策法规  |  文献资料  |  教育博客
 当前位置: 首页>中国教育> 教育研究> 高等教育> 综合研究>
关注:大学生求职维权

http://www.edu.cn 2006-03-20 08:28:13 中国青年报

  一名女大学生与一家有名气的IT公司签了合同,为此她放弃了去另外两家知名公司面试的机会,也没有去参加公务员考试,然而不到半个月这家IT公司却单方面撕毁合同。

  “这只是我们调查中发现的一个个案。”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秘书长李迎丰在日前举行的“2006中国消费维权论坛”上告诉记者,大学生被侵权的领域主要表现在产品、中介和求职等方面。其中,大学生求职时,经常遇到拖延、克扣甚至拒付薪酬的现象。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正式发布的《大学生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有的大学生工作特别辛苦,每月300元底薪,其余的靠拉业务才有,但要一个月以后才结账,并要求早去晚归。如此一来,大学生基本上没有能坚持一个月的,许多人干了不到两个星期就不得不离开;还有的企业“鸡蛋里挑骨头”,以试用期为名招收大量应届毕业生为其做事,一般不到半月就找理由把人给解雇,然后再招人。

  大学生算不算劳动者

  打工的大学生被侵权后,大多只能有泪往肚里咽。李迎丰说,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劳动部门在大学生打工方面仍然是“有心无力”。

  北京金研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劳动事务部主任、劳动法专业律师刘昊斌告诉记者,打工的在学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没办法确定劳动关系,所以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如果大学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提起诉讼。但这样做,成本高、效益低、速度慢,对大学生来说非常不划算。

  刘昊斌说,用人单位不愿与在学大学生确定劳动关系,是因为一旦确定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要为之开立社保账户。而大学生既使整个假期都用来打工,时间最长也只有一两个月,而且大学生打工单位非常不固定。

  《劳动法》规定,满18周岁、低于退休年龄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于《劳动法》。“按照法律规定,在校大学生应该属于劳动者范畴,但实际上,1994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并没有把大学生列入范畴,甚至连即将公开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也没有将打工大学生列入保护范围。”刘昊斌说。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3个方面: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连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都算是劳动者,利用业余时间和假期打工的在学大学生为什么不属于劳动者?”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顾问邱宝昌律师认为,只要大学生通过自己的知识和体力提供了劳务,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该同正式员工一样享受同等的作息时间、安全保障、工资待遇等。但大学生以教育实习名义到企业工作的情况除外。

  邱宝昌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关条款有待细化,但很难细化到每个行业。保护打工大学生权益的相关规定,可以在此后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如果大学生不受《劳动法》保护,就应该有更高的法律来保护他们。”邱宝昌说。

  维权率只有10%

  调查报告显示,目前中国在校大学生人数已超过1700万,位居世界第一。他们已成为电子、影像、培训和文化体育等产品和服务的主要消费群体。同时,大学生消费被侵权最多集中在日常生活用品和消费类电子产品方面,主要表现在产品质量低劣、虚假宣传、售后不服务等。

  虽然大学生有知识、有理性、综合素质较高,但维权意识不强。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秘书长说此前的一项调查显示,大学生维权比例只占10%,不到全国的平均水平(11%)。

  “大学生比较普遍的想法是维权行动不合算,因为要上课,时间、精力都不允许,也有维权经费不足的问题。”李迎丰说。

  在投诉渠道选择上,被侵权大学生48%自认倒霉,24%到网站论坛上发布,5%向媒体或维权组织求助,1%到法院诉讼,另有18%求助于家长、老师和同学等。

相关文章:
·大学生求职患“城市依赖症”
·专家忧虑:当代大学生面临网络伦理危机
·我和大学有个约会
·盘点:中国大学的魅力榜单(更新版)
·品德对大学生求职最没有帮助?
·一名普通大学生对培养成本的四个期待
·大学生求职困境现状调查
·中国大学生的十大丑恶现象
·中科大校长炮轰北大清华--"掐尖"埋没人才
教育新闻
·第三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闭幕
·上海启动新一轮国家助学贷款合作
·复旦大学校长王生洪:大学是社会的良心
·百名外国大学生来华参加中文比赛决赛
·山东农大29名教授副教授缓聘
教育研究
·创新型人才涌现关键在教师
·德语国家最新大学排名榜启示
政策法规
·教育部通知:广泛普及教学光盘的应用
·教育部关于做好五一期间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
文献资料
·200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教育评论
·小学生盲目读四书五经是倒退?
·山东农大29名教授副教授缓聘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 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违者本网将依法 追究责任。
 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 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Copyright(c) 1994-2008 CERNIC,CERNET 京ICP备020072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staff.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