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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教育挑战现代学校功能

http://www.edu.cn 2005-12-19 09:09:40 中国教育报

  素质教育作为一项教育的基本决策,其制定和实施已经有十年的时间了,然而仍有很多不能令人满意之处。为什么在长达十几年的学校教育之后,相当多的年轻人却越来越感到涉足社会的困难?学校究竟能否使年轻一代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我们应如何理解和实施素质教育?在这些问题的背后,现代学校的功能及其价值存在正受到从来没有过的挑战。

  素质教育首先是由一些中小学校长们提出来的,针对的是我国基础教育领域中长期存在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这个问题的要害就是片面追求升学率妨碍了学生的全面发展。这是一个很有现实针对性的概念,许多校长痛感片面追求升学率给学校教育所带来的危害,将其痛斥为应试教育,并希冀通过实施素质教育来解决中小学中愈演愈烈的片面追求升学率问题。

  了解这点非常重要,因为在素质教育逐步被确立为一项国家的基本教育政策并且在各级各类学校中贯彻实施的过程中,一些人似乎忘记了素质教育问题的要害所在。一些人把素质教育所针对的问题泛化为存在于各级各类教育中的普遍问题,从而掩盖了素质教育问题原本所具有的现实批判性。还有一些人则把素质教育看成是对应试教育的一种简单的否定,把培养人的素质和升学两件事对立起来。

  学校是培养人的社会场所,通过对个体传递社会生产和生活经验,促进个体身心发展,使个体社会化,这是学校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在现代社会中,学校通过两种不同取向的功能实现其本真:对个人发展的促进功能,学校的选拔功能。在现代社会中,学校的这两种功能是缺一不可的。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对学校功能的发挥提出的要求不是要哪一个不要哪一个的问题,而是如何在两种功能之间取得一种适度平衡。

  当前,人们过分强调学校的选拔功能,学校因此成了社会对个人进行鉴别和分层的一个筛选器。学校选拔功能的过分强化使学校在促进个人发展方面的功能难以发挥,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学生的人格遭受扭曲,极大地阻碍了人的身心健康发展,这是当前学校教育普遍存在的问题。同时,严格的等级制度、机械的记诵之学、不当的教学方法导致了种种极其荒谬的结果,一次考试就能决定一个人的终身,一个偶然的失误就能断送一个人的前途。

  人们希望通过推行素质教育来改革当前学校中强调升学率,忽视学生全面发展的应试教育问题。然而从现代学校功能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似乎可以说,素质教育强调的是学校教育的促进功能,而应试教育强调的则是学校教育的选拔功能。如果说现代社会对学校的要求是两种功能缺一不可的话,那么,当前学校教育中的素质教育与应试教育问题就不是简单地用非此即彼的思路所能解决的。

  进一步说,应试教育的要害其实并不是升学率而是片面追求升学率,也就是说,是片面追求升学率导致了学校功能发挥上的偏差。一所学校,升学率总是其办学质量和效果的一个重要标志,为此,改革要解决的就不是一个简单的升学率问题,而应是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问题。从这样一个角度来看当前教育存在的问题,则素质教育的实施问题主要是一个如何解决学校功能失衡的问题,使学校的促进个人发展功能和选拔功能达到一种适度平衡,而不是简单地用一种功能取代另一种功能。

  这里,不能不来讨论一下社会分工及其对教育的影响。应该说,社会分工对于社会发展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社会分工对人类社会的进步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一个以能力为本位的社会,在进行社会分工的时候,必须把才能与机会、努力与报偿统一起来,才能体现社会公平,从这个意义上说,学校选拔机制是一种体现社会公平的必然选择。但是,另一方面,过分强化的社会分工也会导致人们实践的单一化以及职业间、地区间、部门间的分割现象,造成人的认识传统、思维方式的凝固性和单一性,最终影响人的身心发展。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所限,社会分工仍然会在较长的时间里和较大的程度上制约着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分工对个人发展的消极影响不仅不可能缩小或避免,甚至在某些方面还会强化。我们只能有条件地对分工的消极影响加以限制,而不可能完全消除它对个人发展的作用。这可能是教育的一个两难问题吧。清醒地认识这一矛盾状态,对社会分工的影响进行具体的分析,并积极寻求具体的教育措施,克服分工对个人发展的消极影响,这是学校教育的一个永恒的课题。

  在我看来,要解决学校功能的失衡问题必须确立以下三个观点:一是学校功能协调的“平衡论”。如果说学校的两大功能不能偏废的话,我们能做的就是如何在这两个功能之间取得适度的平衡,使学校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社会作用。二是学校功能发挥的“弱势控制论”。一个公正的社会不能是在剥夺弱者的基础上使强者更强,而应使强者扶助弱者从而使弱者变强,教育在这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三是学校功能选择的“代价论”。因为无论我们作出怎样的抉择,都要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这要求我们必须小心地对选择的后果作出客观和审慎的评估,照顾到不同人群在改革中所获得的利益和为此所付出的代价之间的平衡。(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 劳凯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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