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更多成人高考信息
一、招生院校
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校所属的成人(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统称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各学校可选用脱产、业余(包括半脱产、夜大学)或函授形式进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起点升本科、高中起点升本科和高中起点升专科(高职)三个层次。各成人高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制定本学校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习期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各成人高校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二、招生计划
(一)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
部属、外省、本省各成人高校本科、专科层次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或本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各有关成人高校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5]11号文)的要求,使用“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计划编制系统”在互联网上编制2005年招生生源计划。
(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关于分送2005年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分省计划的通知》(教学司[2005]17号)的精神,核对和规范网上生源计划后于考生报名前向社会公布各招生院校及招生专业目录。未经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的院校及专业不得安排招生。为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各招生院校必须履行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的承诺,不得随意取消、变更已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因特殊原因需取消专业招生计划的,学校需妥善处理落选考生的遗留问题。
(三)成人高校跨省设置函授站,须于2005年8月25日前经广东省教育厅同意,对于未经同意设置的函授站,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不公布执行其安排的招生计划。
(四)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文件要求,医学门类中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检验等专业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艺术类、外语类专业,除经教育部批准的学校外,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
(五)从2005年开始,成人高校高职(高专)专业的招生应参照《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执行。各成人高校拟新增的目录外专业,应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办法》(教高[2004]4号文附件)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向教育部备案。
三、报名
(一)报名条件
报考成人高校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不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报考高中起点本科或高职(高专)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科起点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4、根据卫生部《关于2004年全国成人高校医学类专业招生条件建议的函》(卫科教便函[2004]57号)要求,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它专业的人员应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且要求报考医学门类的考生,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要以适当方式告知其毕业后所获的医学成人高等教育文凭将不能作为参加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考试的依据,请其慎重填报志愿。
5、身体健康,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