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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缓刑的高中生可正常参加高考报名
《未成年人保护法》解除学校担心
彭艳艳 崔丽

  近日,一对心急如焚的父母来到北京市宣武区法院,手拿着高考招生简章,请求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赵刚法官帮帮他们的女儿。赵法官认出了这位父亲,他的女儿小然(化名)两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刑(缓刑)。 
  
  2003年7月,小然因多次盗窃同学的手机、现金,被起诉至宣武区法院,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  2005年,缓刑期将满的小然,遇到高考报名的“难题”。两年来,小然学习努力,想摆脱阴影,走好以后的路。可报名的事儿,让小然心境受到影响———她担心自己不能像其他同学一样走进高考考场。对于正在服“缓刑”的学生,究竟有无高考报名资格,小然所在学校内部意见也不一致。

  了解情况后,赵刚法官与学校取得联系,告诉校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明确规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强调“缓刑”情形不属于招生简章列出的“正处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范畴,不应因此影响小然报名高考。

  校方负责人说:“我们原担心让缓刑学生报名会不符合规定,经法官解释才明白,原来不让孩子报名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校方表示,小然高考报名不会耽误:“一定让孩子顺顺当当走进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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