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前出台了《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以加强对高考和录取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推进高考“阳光工程”的实施。
依据细则,山东省将专门设立省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监察工作。各市、县(市、区)也应相应成立市、县(市、区)招生监察办公室,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招生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学校代表组成,负责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命题、考风考纪、评卷登分、新生录取及遗留问题处理等环节的工作情况。招生监察办将监督检查考生电子档案的制作,特别是有关考生的体检、志愿、成绩等信息的采集、维护情况,尤其要加强对保送生、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等资格的审查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管理机构提出清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