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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面对知识产权的四面楚歌
傅宇凡

  数字图书以其快捷性、无空间距离性、检索便易性和复制简易性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其复制的简易性在网络快速发展的今天也受到了多方的质难。知识产权已经成为2005年数字图书产业必须面对的一个槛。

  2005年1月中旬,筹备历五年之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终于出台,条例第一次明确了作品数字版权的集体管理渠道;紧接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五楼的一个办公室挂出了“文字作品集体管理处”的牌子,据悉,目前该管理处已经拥有2000余册图书的数字版权授权。

  2005年1月28日,23家国内网络运营商、内容服务商、著作权人三方结成版权联盟。会上国家版权局有关人员表示将在年底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条例》。国内第一家成立数字图书馆的超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赫然在列,超星公司是以著作权人的身份加入这一联盟。

  2005年2月初,国内知识产权十大风云人物排行榜揭晓。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郑成思,这位国内的知识产权泰斗,位列第一。同样的排行榜——十大抢眼新闻排行榜中,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位列第二。在过去的2004年,他们是一个关于数字图书著作权诉案的当事双方。

  在2004年,数字图书的著作权问题在已经演绎了一场关于利益平衡的新战争,而这场战争在2005年依然没有任何停止的迹象。

知识产权之槛

  从2002年开始,连续8年,中国每年都得接受世贸组织有关方面的审查。这对高速发展中的国家来说,信息技术的发展反而成为知识产权规范进程的一大障碍,原本就存在的信息鸿沟在知识产权的严格规定中加深,信息富裕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差距也在加大。海量信息的需求显得越来越重要,无论出现盗版猖獗的现象,或是将知识束之高阁的状况,都是当今有识之士所不愿见的,更不利于产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著名金融作家陈一夫在一次沙龙上说:“我感觉目前的盗版非常猖獗,可能对我这样一个作者来说我觉得无所谓,因为我本身没想靠这两本书挣钱,但对整个中国互联网来说,对保护知识产权来说这是一大悲哀。”互联网这把“双刃剑”下的利益失衡产生的社会影响将是大范围的,高效率低成本的背后处处有“侵权”的陷井,数字时代的知识产权也逐渐地收缩了公众对数字信息的获取范围。

  数字技术将文字的出版、复制、储存、传播成本降到了几乎为零,使得知识无障碍地进入传播、共享、使用,以图书和期刊数据库为主的数字资源产业在国内得到前所未有的迅速发展。目前国内较大的数字资源库有中国数字图书馆、超星数字图书馆、清华同方学术期刊数据库、方正Apabi数字图书馆、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中文在线数字图书馆、万方数据、重庆维普下的中国学术期刊中心等。

  然而从1996年开始发展的这一数字资源产业, “知识产权”的槛却慢慢地显露出冰山一角。从1999年以王蒙为首的六作家状告世纪互联侵犯著作权起,2002年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兴良状告具有国家图书馆背景的中国数字图书馆,2004年以北京大学为首的11家全国最著名的大学和最高学术机构状告中国学术期刊中心(重庆维普公司),22名专家状告清华同方学术期刊中心,以郑成思为首的中国社会科学院七位知识产权专家状告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产业遭遇的侵权诉案越来越密集,2004年似乎成为数字资源产业遭遇知识产权的官司年,虽然每一次诉案都以原告的胜诉和被告的败诉结束,但由此引发的数字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却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的争论。

  2004年初一次关于“数字版权状况与发展探讨”的沙龙上,嘉宾席中书生公司董事长王东临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李顺德(社科院七位诉讼当事人之一)相邻,没有唇枪舌剑,没有激烈争论,一切都很平静,但王东临大概没有料到,一场质疑数字图书版权问题的官司已在悄然进行中了,官司背后隐含的对数字资源产业的重新定位和思考更是震动了包括法学界、版权界、图书馆界、出版界、数字内容厂商、作者等各个层面。

不同利益集团的纷争

  美国科学界用“煤窖中的金丝雀”来比喻当前数字知识产权的处境,理想状态的知识产权法并不能得到真正的执行,利益的平衡在法律与社会之间展开了旷日持久的拉锯战,各个利益集团之间为争取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进行了一番论战。

  2004年6月,北京书生公司接到了法院的诉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以郑成思为首的七位学者一纸诉状将之推上被告席。状告书生公司未经允许,擅自传播七学者的作品。

  错愕之余,书生公司立即做出反应,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联合,组织了版权界、学界、出版界、作者等几方面的人士,针对“数字时代版权建设”这一话题展开讨论,书生公司提出数字环境下海量信息的授权已经成为数字内容产业的一大瓶颈,倡导“授权要约”的版权授权方式,以减少版权交易成本。

  但法院的宣判还是来了,2004年12月27日,海淀区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定书生公司侵犯了七学者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判令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致歉,赔偿七位学者经济损失及其他费用共计21万余元。

  一度沸沸扬扬的法学专家对垒数字图书产业商家的版权之诉告一段落。

  书生公司一席话道出这个产业的“天机”:目前全国每年出版10余万种图书、1万种期刊,涉及的权利人多达数千万,使用者即使只与10万版权人达成协议,在未支付著作权人使用费之前至少得付3000万元成本,在盈利状况不明晰前即投入这样的成本,没有一家数字厂商敢承担这样的风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周林博士针对这一说法进行反驳:“无论法律如何发展,都不大可能突破可以不经许可便任意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这一底线。授权工作再难,也不能去偷、去抢、去骗。”

  1999年名扬天下的“六作家状告世纪互联”一案,最后六作家胜诉,法院判定世纪互联侵犯了六作家的著作权,以复制权判赔。2002年4月,北京大学刑法教授陈兴良状告中国数字图书馆未经允许将其著作制作成数字图书,侵犯了其著作权,2002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因此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这样的案例下,书生公司的局域网传播也不能成为抗辩的最佳理由,一审败诉似乎并没有太大的悬念。

  这是重蹈覆辙的案例吗?如果是,那么问题的背后是不是另有文章?事实上,在这多次的案例中,矛盾都集中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如何平衡,侵权与维权的范围如何界定这个问题上。中国数字图书馆在官司中曾经提出过“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说法,不幸的是被法院驳回,因为在非盈利性上,中数是不具备这个条件的。有业内人士称,现在数字图书馆出现的版权问题究其根源就是出在中国数字图书馆身上,早在1999年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上马伊始,就为数字图书馆的融资勾画了一个美丽的蓝图,同时,挂牌成立了中国数字图书馆公司。业内人士称这是一次非常错误的举措。图书馆代表着公众的利益,那么数字图书馆能否同样得到这样的“豁免”?经营性公司的身份否定了这样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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