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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开展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教师函[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关于“推进教师网联计划,构建开放高效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的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教师[2002]3号)、《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的指导意见》(教师[2003]2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快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开展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意见》(教师[2004]4号)要求,加快推进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改革与建设,构建多功能的区域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决定于2005-2007年间在全国开展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05-2007年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评估认定150所左右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见附件),每年计划评估认定50所左右。请按照“以评促建”的原则,开展全国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二、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程序,采取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省级评估,再进行申报,然后由我部进行复审评估认定的方式。请会同省级教育督导部门研究制定具体评估办法,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评估和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估申报的全国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的名额,原则上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行政区15:1左右的比例或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数量10:1左右的比例进行申报。

  三、从2005年始,进行首批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请于2005年9月底之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首批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名单及省级评估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我部师范教育司。我部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机构进行抽查复审、评估合格后,正式予以确认。

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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