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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状告公办高校 退学能退费吗? | ||||
记者 曲昌荣 王明浩 | ||||
河南省首例因退学退费引起的大学生状告公办高校的官司日前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结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校方退还学生教材、生活用品费和住宿费,另加适当资助,共近1800元;学生方撤回起诉。有关专家认为,这一案件凸显了相关法律空白,在更深层次上则缘于我国高校的双重身份问题。 学生:不退我学费告你上法庭 今年8月,汝南县第二高级中学学生楚亚洲接到河南省直广播电视大学的录取通知书。9月4日,他到校报到交费,却意外发现学校和想象中相去甚远;且交费发票上盖的财务专用章是河南省财经学校的,根本没有省直电大的章。 楚亚洲感到“被欺骗”了,在没正式开课前,就向校方提出退学申请,要求退还全部费用。但学校拒绝了他的要求。为要回4200元学费,楚亚洲一纸诉状将省直电大告上法庭。 在法庭辩论中,楚亚洲的代理律师认为,楚亚洲在学校还未正式开学前就向学校提出退费要求,学校应给予全额退还。 法院:退学退费无法可依 被告河南省直广播电视大学的代理律师则坚决否认原告“买了票没有上车”的说法。他认为,学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主动到学校报到交费,这已使双方的教育服务关系成立。学校与其他行业不同,学生报到后,学校便开始对学生进行入学教育,虽然没有发教材,也没有教授课程,但入学教育、军训等活动都是教学内容,也可以说是开学的标志,应视同学生开始接受学校的教育资源。 而该校的法律顾问姜南说,在原告收费条上加盖公章的学校是省直广播电视大学众多正规教学点中的一个。这个情况在报到时已给学生解释过,不能算欺骗。 该校副校长张文戈说,公办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不是纯粹的消费关系,对大学生收取的费用都是由银行代收,而后上交财政。目前,这笔学费已上交财政,学校无权动用。 负责审理此案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法官任俊英认为,这笔学费是否该退、如何退,不论在法律上,还是教育行政部门所下发的规定中都是空白。 正是基于这种情况,金水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了耐心调解。学校考虑到楚亚洲家在外地,经济上比较困难,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专家:公办高校双重身份让法规无所适从 “表面上案件已经结案,但这一纠纷却暴露出一个令受案法院也感到困惑的法律空白。”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田土城教授说。田教授认为,出现这样的难题,实际上是由目前我国高校的双重身份引发的。 如果学校仅是提供教育服务的事业单位法人,学生是接受教育服务的“客户”,根据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学生退学,就意味着单方面解除合同,应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国家发改委近日公布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表明,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但公办学校与学生之间并不是纯粹的合同关系,《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规定,教育首先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次,公办学校的教育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收缴的学费要上缴财政,学校并不是学费的真正所有者。学校还拥有相当大的行政权力:如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授予学历、学位证书等。 “在现行的教育法律制度下,公办学校既是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独立承担责任的事业单位法人,又是法律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机构。”田土城说,正是由于上述矛盾的存在,在法律没有对公办学校的学费退费做出规定以前,法院处理学生诉学校退学费的纠纷确实无法可依。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或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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