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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学会章程

(1999年4月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对外汉语教学学会,是中国对外汉语教学的全国性民间学术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全国对外汉语教学工作者,推动本学科的学术研究,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三条 本会主要通过举办全国性、地区性及专题性学术讨论会,编印书刊等方式,交流科研成果、教学经验和学术信息,促进对外汉语教学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专职从事对外汉语教学与研究,已取得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或具备相应条件,学风端正,赞成本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入会,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审批。

  第五条 赞成本会章程,与本会的性质和宗旨有关并积极参与发展对外汉语教学事业的文教、传媒机构、团体等,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每个团体会员选定1人为代表。

  第六条 本会聘请热心于对外汉语教学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学术活动的优先权。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优先权。

  第八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寇,交纳会费,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秘书处报请常务理事会通过即终止其会员资格;本会会员、团体会员不交纳会费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可视需要由1名副会长任常务副会长并兼秘书长)。理事由会员单位根据会员人数比例选举或协商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均为一年。

  第十一条 秘书处在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下设若干地区分会,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各分会设理事会、秘书处、分会会长、分会秘书长。分会会长一般由全国学会副会长兼任。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四章 例会

  第十四条 本会每3年举行一次全国性大型学术讨论会,并由秘书处不定期组织专题性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及其他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 每届理事会召开2次左右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各地区分会组织本地区学术讨论会和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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