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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国留学生回国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此文件根据《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教政法[2004]9号已于2004年9月20日废止

教学[199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局(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

  现对出国留学生在学习期间中途回国,要求在国内高等学校继续完成学业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由高等学校在校生中选派学生出国留学,选派时应与学校明确在国外完成学业还是在国外学习部分课程后再回国完成学业。学习部分课程的学生回国后仍回原学校学习,国外学习课程作为原专业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回国后,继续学完国内课程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

  二、由高等学校在校生中选派出国的留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外继续学习,经组织决定中途回国,本人要求在国内高等学校完成学业,符合国内高等学校要求的,可经学校考查、考试后插入原学校相应年级学习。

  三、经国家派往国外工作的人员中,按政策规定允许带子女出国的,子女在国外高等学校就读,父母回国时随同回国须在国内高等学校继续学习的,经学校进行插班考试后,可插入相应年级学习。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般应在国外完成学业。中途回国要求在国内高等学校继续学习的,经学校进行插班考试后,按自费生接收。无论何种原因出国,不符合政策规定自行携带、联系出国就读的自费留学子女,中途回国要求插班的,亦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对待。

  凡插入国内高等学校学习者,只能插入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毕业班(不含毕业班)以下年级。入一年级者须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0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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