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教委《关于报送内地新疆高中班有关经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

(2000年6月26日)

 教民厅[2000]8号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关于报送内地新疆高中班有关经费标准的报告》(新教基[2000]16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新疆教委关于报送内地新疆高中班有关经费标准的报告

  根据国办发[1999]85号文和教民[2000]2号文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学生的部分学习、生活费和医疗费补贴”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区承担的内地新疆高中班有关经费标准如下:

  一、内地新疆高中班的补贴经费标准

  (一)伙食费。每生每月补助100元。

  (二)医疗费。每生每年补助200年。

  两项合计每生年均1400元,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并按年度足额拨付给办班学校。

  二、学生在内地新疆高中班学习期间,由学生交纳的学习、生活费和医疗费(每生每年900元),由我区教委统一收取,并按年度足额拨付给办班学校。

  三、新疆高中班学生两年探亲一次,往返交通费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补助;新疆选派的内地新疆高中班辅导教师的往返交通经费和生活补助费,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相关业务问题与建议请联络
Copyright(c) 1994- CERNIC,CERNET 京ICP备020072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